
“毆打”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定義為:以暴力手段對他人身體進行傷害的行為,對應英文翻譯為“beat”或“assault”。該詞屬于動詞,在法律語境中特指故意施加肢體傷害的違法行為,例如“He was arrested for beating a pedestrian”(他因毆打路人被逮捕)。
從法律角度,中國《刑法》第234條明确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列為犯罪行為,司法實踐中“毆打”需滿足主觀故意與客觀傷害結果的雙重要件。美國法律體系中,“assault and battery”則區分了威脅意圖與實際身體接觸的傷害行為。
語言學層面,《現代漢語詞典》強調“毆”字本義為“擊打”,與“打”構成并列式複合詞,體現動作的持續性與暴力性。牛津英語詞典将“assault”解釋為“unlawful physical attack”,強調行為的非法屬性。
在跨文化交際中需注意:中文“毆打”涵蓋從輕微肢體沖突到嚴重傷害的廣泛範疇,而英文“battery”特指實際身體接觸的侵權行為。世界衛生組織統計顯示,全球約30%的暴力傷害案件涉及肢體毆打行為。
“毆打”一詞在法律和日常語境中均有特定含義,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行為性質
毆打指行為人以傷害他人身體為主觀故意,利用肢體或工具直接施加暴力并即時産生作用力的行為。其核心要素包括主觀惡意、暴力實施和即時傷害性。
行為表現
常見形式包括拳擊、腳踢、掌掴、使用棍棒等工具攻擊,無論是否造成實際傷害,隻要存在暴力行為即可成立。
構成要件
後果界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規定毆打他人可處5-10日拘留,并處200-500元罰款;若涉及群體毆打、傷害弱勢群體等加重情節,最高可拘留15日并罰款1000元。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緻人重傷或死亡的,刑期可達十年以上甚至死刑。
以上内容綜合了法律條文、司法解釋和語義分析,具體案件需結合實際情況判斷。如需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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