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miss the charge
disallow; nonsuit; overrule; reject; set aside; rejection; disallowance
【法】 cast; ignore; overrule; rebut; rebuttal; reject; rejection
charge; accuse; complain; implead; incriminate; indict
【經】 complaint; sue
"駁回控告"是法律術語,指司法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的指控進行審查後,認為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作出不予支持的裁決。該概念在中英雙語法律體系中均有對應表述,其核心特征體現在程式正義和實體審查兩方面。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
中文釋義
指法院或檢察機關經過法定程式審查,認定控告不符合受理條件或證據不足,依法作出的不予立案或終止訴訟的決定。這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2條關于立案審查的規定。
英文對應
譯為"dismiss a charge"或"reject an accusation",強調司法機關(formal rejection by judicial authority)基于證據不足(insufficient evidence)或程式瑕疵(procedural defects)作出的決定。該表述符合《元照英美法詞典》對"dismissal of charges"的釋義标準。
適用場景
常見于刑事案件預審階段,當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但檢察機關認定證據鍊不完整時,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56條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3條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效力
産生終止當前訴訟程式的既判力(res judicata),但允許控告人在補充新證據後重新提起訴訟,該原則在最高人民法院第146號指導性案例中得到明确闡釋。
“駁回控告”是法律程式中的術語,需結合“駁回”和“控告”兩個概念理解。以下是詳細解釋:
對比項 | 駁回控告(程式性) | 駁回訴訟請求(實體性) |
---|---|---|
適用階段 | 立案審查階段 | 案件審理階段 |
法律依據 | 程式法(如管轄權規則) | 實體法(如證據不足) |
法律文書 | 裁定書 | 判決書 |
後續救濟 | 可補充材料重新控告 | 需通過上訴或再審程式 |
若控告被駁回,控告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提示:具體操作需結合案件類型和司法程式,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針對性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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