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mplied term
【法】 communication by implication; imply
capitulation; condition; factor; if; prerequisite;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
term
【計】 condition; criteria
【醫】 condition
【經】 condition; proviso; terms
默示條件(Implied Terms)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指合同雙方未通過書面或口頭明确約定,但基于法律規定、行業慣例或合同目的而被默認存在的條款。根據法律體系差異,其内涵可分為三類:
事實默示條件
源于合同履行必需性,例如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方默示保證房屋具備基本居住功能。中國《民法典》第509條規定當事人需遵循誠信原則履行義務,構成事實默示的法律基礎。
法定默示條件
由成文法直接規定,如英國《1979年貨物買賣法》第14條要求銷售商品須具備可銷售質量。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3條關于商品質量默示擔保的規定也屬此類。
慣例默示條件
基于特定行業長期形成的交易習慣,例如國際貿易中FOB條款下賣方默示承擔裝船費用。中國《民法典》第510條明确交易習慣可作為合同補充依據。
該術語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Implied Terms/Implied Conditions",其效力等級通常低于明示條款,但在條款缺失或模糊時發揮補充解釋作用。比較法視野下,英美法系通過判例發展出更細緻的默示規則體系,而大陸法系多依賴法典概括條款實現類似功能。
“默示條件”是法律和合同領域中的術語,指在當事人未明确約定但通過行為、慣例或法律規定可推斷出的隱含條件。以下從定義、法律依據、類型和應用場景進行解釋:
默示條件屬于“默示”的一種表現形式,即當事人未通過語言或文字直接表達,而是通過行為、交易習慣或法律默認規則間接體現的條件。例如,在維修服務中,即使未明确約定付款時間,根據行業慣例,完成維修後付款可視為默示條件。
根據《民法典》第140條,默示可作為意思表示的形式,但沉默僅在以下情況有效:
默示條件分為兩類:
默示條件的效力需謹慎認定,尤其在涉及沉默時,必須符合法律或約定,避免單方強加義務。例如,商家不得以消費者未退換貨為由默示認可商品質量。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民法典》第140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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