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ational regional autonomy
民族區域自治(Regional Ethnic Autonomy)是中國憲法确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法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務和參與國家事務的制度。其核心内涵包括以下三方面:
法律基礎與框架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為依據,明确自治地方(自治區、州、縣)享有立法、經濟、文化管理等權限。例如,自治機關可依法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憲法》第116條)。
自治權利與實踐
自治機關可自主安排地方經濟建設、管理地方財政、發展教育文化事業,并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民族區域自治法》第19-24條)。例如,西藏自治區自1965年成立以來,制定了超160項地方性法規,涵蓋生态保護、文化遺産傳承等領域。
國家統一與民族平等
該制度強調在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前提下,保障各民族平等權利。中央政府在財政、基礎設施建設、人才培養等方面對自治地方給予特殊支持,如2020年中央財政向民族地區轉移支付達1.1萬億元。
(注:引用來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人大網、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政策解讀、國務院《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白皮書等權威文件。)
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内涵和法律地位可歸納如下:
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設立自治地方,通過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保障少數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務的制度。該制度體現了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與中國實際的結合,是我國憲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源于中國共産黨對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的創造性發展,既借鑒蘇聯自治制度經驗,又突破"民族自決"理論,開創了多民族國家治理的新範式。
該制度已在中國實踐70餘年,截至2025年,全國共建立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含5個自治區),形成完整的制度體系,被實踐證明是符合中國國情的正确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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