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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區域自治英文解釋翻譯、民族區域自治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national regional autonomy

分詞翻譯:

民的英語翻譯:

civilian; folk; the people

族的英語翻譯:

a group of things with common features; clan; family; race; strain
【化】 alkaline earths; family; group; odd series; periodic family; sub-group
subgroup
【醫】 group; race; series; tribe

區域自治的英語翻譯:

【法】 regional autonomy

專業解析

民族區域自治(Regional Ethnic Autonomy)是中國憲法确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法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務和參與國家事務的制度。其核心内涵包括以下三方面:

  1. 法律基礎與框架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為依據,明确自治地方(自治區、州、縣)享有立法、經濟、文化管理等權限。例如,自治機關可依法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憲法》第116條)。

  2. 自治權利與實踐

    自治機關可自主安排地方經濟建設、管理地方財政、發展教育文化事業,并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民族區域自治法》第19-24條)。例如,西藏自治區自1965年成立以來,制定了超160項地方性法規,涵蓋生态保護、文化遺産傳承等領域。

  3. 國家統一與民族平等

    該制度強調在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前提下,保障各民族平等權利。中央政府在財政、基礎設施建設、人才培養等方面對自治地方給予特殊支持,如2020年中央財政向民族地區轉移支付達1.1萬億元。

(注:引用來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人大網、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政策解讀、國務院《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白皮書等權威文件。)

網絡擴展解釋

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内涵和法律地位可歸納如下:

一、基本定義

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設立自治地方,通過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保障少數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務的制度。該制度體現了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與中國實際的結合,是我國憲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二、核心内涵

  1. 雙重屬性結合:既非單純的民族自治,也非普通地方自治,而是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的有機結合;
  2. 三要素統一:
    • 民族因素與區域因素
    • 政治因素與經濟因素
    • 曆史因素與現實因素;
  3. 三級建制:按行政層級分為自治區(省級)、自治州(地級)、自治縣(縣級)三級。

三、法律地位

  1. 憲法第四條明确将民族區域自治确立為基本國策;
  2. 《民族區域自治法》将其界定為"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3. 自治機關包含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既是地方政權機關,又是特殊自治機關。

四、曆史淵源

源于中國共産黨對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的創造性發展,既借鑒蘇聯自治制度經驗,又突破"民族自決"理論,開創了多民族國家治理的新範式。

五、制度價值

  1. 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
  2. 實現各民族平等權利;
  3. 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
  4. 增強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該制度已在中國實踐70餘年,截至2025年,全國共建立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含5個自治區),形成完整的制度體系,被實踐證明是符合中國國情的正确道路。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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