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ational regional autonomy
民族区域自治(Regional Ethnic Autonomy)是中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法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参与国家事务的制度。其核心内涵包括以下三方面:
法律基础与框架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明确自治地方(自治区、州、县)享有立法、经济、文化管理等权限。例如,自治机关可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第116条)。
自治权利与实践
自治机关可自主安排地方经济建设、管理地方财政、发展教育文化事业,并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24条)。例如,西藏自治区自1965年成立以来,制定了超160项地方性法规,涵盖生态保护、文化遗产传承等领域。
国家统一与民族平等
该制度强调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中央政府在财政、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对自治地方给予特殊支持,如2020年中央财政向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达1.1万亿元。
(注:引用来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大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政策解读、国务院《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等权威文件。)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内涵和法律地位可归纳如下: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设立自治地方,通过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该制度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实际的结合,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源于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创造性发展,既借鉴苏联自治制度经验,又突破"民族自决"理论,开创了多民族国家治理的新范式。
该制度已在中国实践70余年,截至2025年,全国共建立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含5个自治区),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被实践证明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正确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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