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urt of civil jurisdiction
"民庭"是"民事審判庭"的簡稱,指法院系統中專門審理民事案件的司法機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民事審判庭,負責審理合同糾紛、婚姻家庭、繼承析産等平等主體間的權利義務争議。
在漢英法律術語中,"民庭"對應的規範譯法為"Civil Division"或"Civil Tribunal",該翻譯被收錄于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編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漢英對照詞語手冊》。其職能涵蓋審理自然人、法人之間因財産關系和人身關系引發的訴訟,包括但不限于物權确認、債權債務、知識産權侵權等案件類型。
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民庭的受案範圍細分為十大類共計473種案由,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确立的管轄原則。區别于刑事審判庭處理公訴案件、行政審判庭審理"民告官"案件的特殊性質,民庭始終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舉證責任分配規則。
“民庭”是“民事法庭”的簡稱,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組織機構。以下從多個角度綜合解釋:
民庭是法院體系中維護民事權益的重要部門,通過專業化分工提高審判效率。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人民法院組織法》或法院公開的審判流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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