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press objection
【法】 clear declaration; clear expression
demurrer; dissidence; exception; objection
【经】 adverse claim
either; maybe; or; perhaps
【计】 OR
object; oppose; protest; combat; buck; go against; have an objection to
turn down the thumb; turn on
【机】 inversely; opposition; un-
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中,"明示异议或反对"指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达不同立场的法律行为。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明示异议(express objection)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clear and direct statement"(清晰直接的表态)才能产生法定效力。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将此类行为归类为"诉讼权利行使的要式行为",与默示反对形成法律效力层级的本质区别。
该术语在法律实务中呈现三个核心维度:
在国际商业谈判领域,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谅解》第6.2条将明示反对细化为"specific identification of measures at issue",构成启动正式磋商的必要条件。该术语的汉英对译实践中,"明示"对应"express"强调形式明确性,"异议"则根据语境选用"objection"(程序性反对)或"dissent"(实体立异)等差异化译法。
“明示异议或反对”指在特定场合中明确、直接地表达不同意见或反对立场。以下是详细解释:
明示异议
指通过语言、书面或其他明确方式提出不同意见。例如法律程序中,法官对判决持有不同观点时需正式提出()。
反对
表示不赞同或拒绝接受,通常伴随具体理由。近义词包括“反驳”“抗议”()。
可通过权威词典(如、6)或法律条文进一步了解具体应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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