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stitution made by the people
民定憲法 (Mín Dìng Xiànfǎ) 的漢英詞典釋義與解析
一、核心定義
民定憲法指由人民直接或間接通過民主程式(如制憲會議、全民公投等)制定與批準的憲法。其核心特征在于主權在民(Popular Sovereignty),強調憲法權威源于公民意志,與“欽定憲法”(君主制定)、“協定憲法”(君民協商制定)形成根本區别。英文對應術語為"enacted constitution" 或"democratically adopted constitution",特指通過法定民主程式正式頒布的憲法文件。
二、核心特征解析
制定主體
憲法由人民選舉産生的制憲機關(如制憲議會、國民大會)或通過全民公投直接制定,體現“人民主權”原則。例如,美國1787年憲法由各州代表組成的制憲會議起草,經州議會批準生效。
來源:憲法學理論體系中的“制憲權歸屬”分類(參見周葉中《憲法》)
民主正當性
其合法性直接來源于公民授權,政府權力由憲法明确限定,旨在保障公民權利并構建分權制衡體系。典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序言明确“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體現民定屬性。
來源:憲法文本與民主原則理論(參見張千帆《憲法學導論》)
與相關概念對比
來源:憲法類型學經典分類(參見徐顯明《憲法學》)
三、英文釋義擴展
在英美法語境中,"enacted constitution" 強調憲法的成文性與制定程式的民主性,區别于不成文憲法(如英國憲法)。例如:
"The U.S. Constitution is a paradigmatic enacted constitution, drafted by the Philadelphia Convention and ratified by state conventions representing the people."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中對 "Constitution" 的定義條目)
權威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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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定憲法是憲法分類中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含義和特點可歸納如下:
民定憲法指由民選代表機構(如議會、制憲會議)或通過全民公投方式制定的憲法。這種制定方式體現了“主權在民”原則,強調國家權力來源于全體公民的授權。
需注意:中“君主與民選代表協商制定”的描述存在錯誤,實際屬于協定憲法的定義,已根據權威來源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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