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fidential communication
"秘密通讯的特权"在汉英法律语境中对应"privilege of confidential communication",指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通讯保密权利。该概念源于普通法体系下的证据规则,后被国际司法实践广泛采纳。
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该特权包含双重保护:其一,禁止强制披露特定职业关系中的通讯内容(如律师与委托人、医患对话);其二,禁止未经授权截取或公开通讯内容。这种特权不同于一般隐私权,其适用主体和范围受成文法严格限定。
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第37条指出,该特权主要覆盖法律、医疗和宗教领域的专业通讯。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503条进一步明确,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案情讨论、法律建议等通讯内容享有绝对保密权,除非涉及重大公共安全风险。
该特权的法理基础可追溯至英国普通法中的"职业关系保密原则",现代发展体现在《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关于私生活和通讯自由的保障。中国《律师法》第38条规定的律师保密义务,在比较法层面与该特权制度存在法理关联。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通常被统称为“秘密通讯的特权”,其核心含义如下:
定义与内涵
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仅在特定情形下(如国家安全或刑事犯罪侦查需要)可依法限制。
权利边界
例外情形 法律允许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限制该权利:
秘密通讯的特权本质是公民通信自由与隐私的双重保障,既强调自主沟通的“自由权”,也包含内容保密的“隐私权”,两者共同构成完整的通信权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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