蔑視法律英文解釋翻譯、蔑視法律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et at the law naught
分詞翻譯:
視的英語翻譯:
inspect; look at; regard; watch
【醫】 opto-; vision; visus
法律的英語翻譯:
law; statute; doom; legislation
【醫】 law
專業解析
"蔑視法律的"是一個具有強烈貶義色彩的中文短語,用于描述對法律權威、尊嚴和約束力的公然、故意且帶有輕蔑态度的不尊重或違反行為。其核心在于行為主體主觀上對法律持否定、輕視的态度,并付諸行動。
從漢英詞典的角度來看,該短語最直接、最常用的對應英文翻譯是:
Contemptuous of the law
這個翻譯精準地捕捉了原短語的雙重含義:
- Contemptuous (蔑視的): 指表現出輕蔑、鄙視、傲慢不恭的态度。這直接對應中文“蔑視”所蘊含的主觀惡意和居高臨下的不屑感。
- Of the law (法律的): 明确指出輕蔑态度所指向的對象是法律本身及其所代表的權威、規則和秩序。
在法律語境下的深化理解:
在法律英語中,有一個更具體、更常用的相關術語:
- Contempt of court (藐視法庭): 指故意不遵守法庭命令、不尊重法庭權威或妨礙司法程式的行為。這是“蔑視法律”在司法實踐中最典型、最受關注的表現形式,通常會導緻即時處罰(如罰款或監禁)。其構成要件包括:
- 行為 (Act/Omission): 違反法庭命令(如拒絕作證、不出庭)或不當行為(如擾亂法庭秩序、侮辱法官)。
- 故意 (Willfulness): 行為人明知其行為違反法庭要求或會幹擾司法。
- 損害司法 (Actual or Potential Interference): 行為實際幹擾或極有可能幹擾司法程式的公正進行。
相關英文表達:
- To flout the law: 指公然、傲慢地無視或違反法律,帶有“炫耀性違反”的意味,強調行為的公開性和挑釁性。
- To defy the law: 指公然反抗或拒絕服從法律,強調對抗和拒絕接受法律約束。
- To disregard the law: 指不理會、不遵守法律,可能包含疏忽或漠視的成分,但主觀惡意程度可能略低于“contemptuous”。
- Lawless: 指無法無天的,不遵守法律的,形容狀态或行為。
- To show disdain/scorn for the law: 指表現出對法律的鄙視或輕蔑,更側重于态度描述。
“蔑視法律的”描述了一種對法律權威懷有主觀惡意(輕蔑、鄙視)并付諸行動(違反、不遵守)的狀态或行為。其最核心的英譯是“contemptuous of the law”。在法律實踐中,“contempt of court” (藐視法庭) 是其最具體、後果最嚴重的表現形式,特指在司法程式中挑戰法庭權威的行為。
權威參考來源:
- 《元照英美法詞典》(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of Anglo-American Law): 該詞典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是中國最具權威性的英美法專業詞典之一。它對“contempt of court” 有詳細釋義,并解釋了其構成要件、分類(直接藐視與間接藐視、刑事藐視與民事藐視)及後果。該詞典是法律專業人士的必備工具書。 (ISBN: 9787511871460 - 最新版)
- 《英漢法律詞典》(A New English-Chinese Law Dictionary): 同樣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是另一部廣泛使用的權威法律雙語詞典。它對“contempt” 詞條的解釋涵蓋了“蔑視、藐視”的含義,并特别列出了“contempt of court” 作為法律術語的釋義。 (ISBN: 9787503697845 - 常見版本)
-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世界上最權威的法律詞典之一(英文原版)。其對“contempt” 的定義為:“Conduct that defies the authority or dignity of a court or legislature. Because such conduct interferes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t is punishable, usually by fine or imprisonment.” 這一定義精準闡釋了“蔑視(尤指藐視法庭)”的本質——對權威的挑戰和對司法/立法程式的幹擾。該詞典是英美法系法律研究和實踐的基石性參考文獻。 (ISBN: 9781539229759 - 最新版)
網絡擴展解釋
“蔑視法律”指個人或團體對法律權威、規則表現出不尊重、輕視甚至公然對抗的态度或行為。具體可以從以下角度理解:
- 核心表現
- 主觀上否定法律的約束力,如認為法律不適用于自己
- 客觀上實施違法行為,明知違法仍故意觸犯
- 公開貶低法律尊嚴,如煽動他人違法、侮辱司法象征
- 典型形式
- 持續性違法(如多次交通違章拒不改正)
- 對抗執法(暴力抗法、威脅執法人員)
- 破壞司法程式(銷毀證據、擾亂法庭秩序)
- 傳播反法治言論(鼓吹"法不責衆"等觀念)
- 法律後果
- 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如妨害公務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 普通法系中的"藐視法庭罪"可直接追究
- 大陸法系通過具體罪名規制相關行為
- 除刑罰外可能面臨強制措施(司法拘留、罰款)
- 社會危害
- 破壞法律秩序的統一性
- 削弱公衆對法治的信任
- 增加社會治理成本
- 可能引發群體效仿形成破窗效應
需注意:該概念與"公民不服從"有本質區别,後者是基于良知對特定法律的非暴力抗争,仍尊重整體法律框架。現代法治社會中,任何對法律的質疑都應通過立法程式或司法途徑表達。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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