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acter testamenti
【法】 make a will; make one's testament; will copy; will-******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立遺囑權(Right to Make a Will),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通過訂立遺囑處分個人身後財産或其他事務的民事權利。其核心内涵包括:
自主處分權
指自然人(遺囑人)在世時,依照個人真實意願預先決定其死後財産分配方式、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權利。該權利體現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保護(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英文對應術語
在英美法系中稱為"Testamentary Capacity" 或"Right of Testamentary Disposition",強調遺囑人需具備法律認可的心智能力(如理解遺囑性質、財産範圍及繼承人關系)。
主體資格
需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年滿18周歲且精神健全),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意思表示真實
遺囑内容須反映遺囑人真實意願,受欺詐、脅迫所立遺囑可撤銷。英文術語強調"voluntariness and free will"(自願性與自由意志)。
形式合法性
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緊急情況)、公證遺囑等法定形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英美法系統稱"Execution Formalities"(遺囑執行形式)。
特留份制度
遺囑不得剝奪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必要份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英文稱為"Forced Heirship" 或"Statutory Share Protection"。
公序良俗約束
遺囑内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如将財産用于非法目的)時無效,英美法表述為"Contrary to Public Policy"。
注:因未檢索到可引用的權威線上詞典鍊接,本文法律條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英美法系通用術語體系綜合釋義。
立遺囑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通過遺囑形式處分個人財産及相關事務的民事權利,其核心在于自然人可自主決定死後財産的分配方式。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具體解釋如下:
立遺囑權指自然人生前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預先處分個人財産、指定繼承人/受贈人,并在死亡後生效的權利。主要法律依據為《民法典》第1133條,明确自然人可通過遺囑将財産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或贈與國家、集體及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包括但不限于:
提示:遺囑内容涉及複雜法律關系的(如跨國財産、股權分配等),建議通過公證或專業律師協助訂立,以确保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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