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acter testamenti
【法】 make a will; make one's testament; will copy; will-******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立遗嘱权(Right to Make a Will),在汉英法律语境中,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通过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身后财产或其他事务的民事权利。其核心内涵包括:
自主处分权
指自然人(遗嘱人)在世时,依照个人真实意愿预先决定其死后财产分配方式、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权利。该权利体现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保护(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英文对应术语
在英美法系中称为"Testamentary Capacity" 或"Right of Testamentary Disposition",强调遗嘱人需具备法律认可的心智能力(如理解遗嘱性质、财产范围及继承人关系)。
主体资格
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全),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内容须反映遗嘱人真实意愿,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可撤销。英文术语强调"voluntariness and free will"(自愿性与自由意志)。
形式合法性
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紧急情况)、公证遗嘱等法定形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英美法系统称"Execution Formalities"(遗嘱执行形式)。
特留份制度
遗嘱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必要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英文称为"Forced Heirship" 或"Statutory Share Protection"。
公序良俗约束
遗嘱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如将财产用于非法目的)时无效,英美法表述为"Contrary to Public Policy"。
注:因未检索到可引用的权威在线词典链接,本文法律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英美法系通用术语体系综合释义。
立遗嘱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通过遗嘱形式处分个人财产及相关事务的民事权利,其核心在于自然人可自主决定死后财产的分配方式。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具体解释如下:
立遗嘱权指自然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预先处分个人财产、指定继承人/受赠人,并在死亡后生效的权利。主要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1133条,明确自然人可通过遗嘱将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赠与国家、集体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包括但不限于:
提示:遗嘱内容涉及复杂法律关系的(如跨国财产、股权分配等),建议通过公证或专业律师协助订立,以确保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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