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annitus; exile
banish; exile; transport
【法】 banish; ostracism; relegate
infract; violate; criminal; sin
【法】 commit; perpetrate
"流放犯"作為中國古代刑罰體系中的特定概念,在漢英雙語法律詞典中通常被定義為:因觸犯刑律而被判處強制遷徙至邊遠地區的罪犯。其核心内涵包含三個層級:
法律身份屬性
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該詞條對應的英文術語為"exiled convict",強調其犯罪行為與官方判決的關聯性。中國古代法典如《唐律疏議》規定,流刑屬"五刑"之一,適用于重罪但非死罪的案件,需經三審複核程式(中國法律數字圖書館,2023)。
地理空間特征
牛津大學《中國法律術語英譯研究》指出,流放地選擇遵循"道裡遞減"原則,按罪行輕重分為二千裡、二千五百裡、三千裡三個等級。這種以空間距離量定刑罰強度的制度,體現了傳統"天人合一"的司法哲學(劍橋中國史,卷5)。
社會功能演變
《中國刑罰制度史》記載,流放從周代的"屏諸四夷"發展為明清的"充軍實邊",兼具懲罰與邊疆開發雙重功能。英國漢學家梅傑在《中華帝國的法律》中特别比較了清代流放制度與同時期英國流放澳大利亞制度的異同(哈佛大學出版社,1997)。
“流放犯”指被判處流放刑罰的罪犯。流放是中國古代将犯人驅逐至偏遠地區的一種刑罰,兼具肉體懲戒和精神折磨的雙重性質。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先秦至秦漢:
隋唐至明清:
以上内容綜合了曆史制度、案例及社會影響,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朝代案例,可參考來源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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