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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裁決令英文解釋翻譯、臨時裁決令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interim order

分詞翻譯:

臨時的英語翻譯: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計】 temporary
【經】 ad hoc

裁決令的英語翻譯:

【法】 judicial order

專業解析

臨時裁決令(Interim Arbitral Award)是仲裁程式中由仲裁庭作出的臨時性決定,主要用于解決仲裁過程中的緊急事項或程式性問題,其效力通常持續至最終裁決作出為止。該術語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interim award"或"provisional award",區别于法院發布的"injunction"(禁令)。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義,臨時裁決令具有三個核心特征:1)在最終裁決前作出;2)針對特定争議事項的暫時處置;3)不構成仲裁庭的最終結論。例如在國際商會仲裁院(ICC)規則中,仲裁庭可據此要求當事人保全證據或維持現狀。

在跨境商事仲裁實踐中,此類裁決常用于以下場景:

需要注意,中國《仲裁法》第55條明确區分"中間裁決"與"最終裁決",其中臨時裁決令更接近中間裁決範疇,當事人不得單獨對此類裁決提起訴訟,但可影響後續仲裁走向。

網絡擴展解釋

臨時裁決令是仲裁程式中的一種臨時性決定,主要用于解決仲裁庭管轄權或程式性争議。以下是關鍵解析:

  1. 定義與性質
    當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或仲裁庭管轄權提出異議時,仲裁委員會在正式裁決前作出的臨時決定。其目的是确保程式争議不影響仲裁進程,具有臨時性和階段性。

  2. 適用條件

    • 當事人需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管轄權異議;
    • 異議内容通常涉及仲裁協議是否存在、有效性或管轄範圍。
  3. 法律效力
    臨時裁決令并非最終裁決,但可決定仲裁程式是否繼續。若裁定有管轄權,仲裁庭繼續審理;若否定管轄權,可能終止案件或轉為司法程式。

  4. 與其他裁決的區别
    不同于終局裁決解決實體争議,臨時裁決令聚焦程式問題。部分國家(如英國)允許法院對臨時裁決提出上訴,但我國《仲裁法》一般要求異議須在程式早期提出。

建議:實踐中,當事人應仔細審查仲裁協議條款,及時提出管轄權異議以維護權益。如需完整法律依據,可參考《仲裁法》第20條或咨詢專業律師。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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