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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性訴訟英文解釋翻譯、臨時性訴訟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transitory

分詞翻譯:

臨時的英語翻譯: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計】 temporary
【經】 ad hoc

訴訟的英語翻譯: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專業解析

"臨時性訴訟"在法律語境中,特别是在民事訴訟程式中,通常指在主要訴訟(本訴)進行過程中,為解決緊急或臨時性事項而提起的、具有獨立程式性質的訴訟請求或程式。其核心在于解決訴訟過程中出現的、需要立即處理的程式性問題或臨時救濟需求,而非對案件實體權利義務的最終裁決。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釋其含義及相關英文對應術語:

  1. 基本含義與英文對應:

    • 臨時性 (Línshíxìng): 表示非永久的、暫時的、為了應對特定情況或滿足即時需求的。英文對應詞包括Interim (中間的、臨時的)、Provisional (臨時的、暫定的)、Temporary (暫時的)。
    • 訴訟 (Sùsòng): 指通過法定程式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解決糾紛或保護權益的行為。英文對應詞為Proceeding (法律程式、訴訟)、Action (訴訟)、Lawsuit (訴訟)。
    • 因此,"臨時性訴訟"最直接、最常用的英文對應術語是:
      • Interim Proceeding: 強調這是在主要訴訟進行期間(interim)提起的、具有獨立性的程式(proceeding)。這是最核心和常用的表述。
      • Provisional Proceeding: 強調該程式的臨時性和非終局性(provisional)。
      • Ancillary Proceeding: 強調該程式是附屬于主訴訟(ancillary)的、為解決特定輔助性或臨時性問題而啟動的程式。
      • Interim Relief Proceeding: 特指為尋求臨時性救濟措施(如禁令、財産保全)而提起的程式。
  2. 法律功能與目的:

    • 其核心目的是在最終判決作出前,為當事人提供一種臨時的法律保護或程式保障,以防止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發生不可逆轉的損害或确保訴訟程式的順利進行。
    • 常見的“臨時性訴訟”或通過臨時性程式解決的請求包括:
      • 財産保全 (Property Preservation / Attachment): 為防止一方當事人轉移、隱匿財産導緻判決難以執行而采取的凍結、查封等措施。來源參考:中國《民事訴訟法》第九章“保全和先予執行”。
      • 行為保全 (Behavior Preservation / Injunction): 要求一方當事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如停止侵權行為(訴前/訴中禁令)。來源參考:中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 證據保全 (Evidence Preservation): 為防止證據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而對證據進行的固定和保存。來源參考:中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 先予執行 (Advance Execution): 在判決生效前,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對方當事人先行履行一定義務(如支付醫療費、贍養費)。來源參考:中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 管轄權異議 (Jurisdictional Challenge): 當事人對受訴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提出的異議,通常通過一個獨立的程式(如裁定)解決。來源參考:中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
      • 其他程式性請求: 如申請回避、申請延期審理等,雖然可能不構成獨立的“訴訟”,但都屬于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的、需要法院即時處理的臨時性程式請求。
  3. 特點

    • 臨時性/中間性 (Interim/Provisional): 發生在主訴訟過程中,其裁決或措施通常具有臨時效力,可能隨着主訴訟的進展或最終判決的作出而被修改、撤銷或替代。
    • 緊急性 (Urgency): 往往基于情況緊急,需要法院迅速作出決定以防止發生不可彌補的損害或确保程式公正。
    • 程式性 (Procedural): 主要解決程式性問題或提供程式性/臨時性救濟,而非對實體權利義務的最終判定。
    • 附屬性 (Ancillary): 依附于主訴訟而存在,服務于主訴訟的順利進行或實體權利的保護。
    • 獨立性 (Independent Nature): 雖然依附于主訴,但提起保全、異議等本身構成一個獨立的程式環節,有獨立的申請、審查(可能包括聽證)和裁定過程。

權威來源參考: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臨時性訴訟”這一表述,經查詢現行法律術語體系,目前并無官方定義。以下是相關說明:

  1. 法律術語的規範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我國法律中不存在“臨時性訴訟”這一法定概念。該表述可能源于日常用語或對法律程式的誤解。

  2. 可能的混淆概念
    若涉及訴訟中的臨時性措施,可參考以下法定程式:

    • 訴訟保全:包括財産保全(如凍結資産)和行為保全(如禁止實施某行為),屬于臨時性司法措施(《民訴法》第100-108條)。
    • 先予執行:在判決前為保障原告權益,法院可裁定被告先行履行部分義務(《民訴法》第109條)。
  3. 實務建議
    如遇到具體法律程式問題,建議優先使用“訴訟保全”“先予執行”等規範術語,或向律師提供具體案情背景以便準确分析。

注:法律術語具有嚴格定義,使用非規範表述可能導緻理解偏差。若有進一步疑問,可通過司法部官網或12348熱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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