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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诉讼英文解释翻译、临时性诉讼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transitory

分词翻译:

临时的英语翻译: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计】 temporary
【经】 ad hoc

诉讼的英语翻译: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经】 litigation

专业解析

"临时性诉讼"在法律语境中,特别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通常指在主要诉讼(本诉)进行过程中,为解决紧急或临时性事项而提起的、具有独立程序性质的诉讼请求或程序。其核心在于解决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立即处理的程序性问题或临时救济需求,而非对案件实体权利义务的最终裁决。

从汉英词典角度解释其含义及相关英文对应术语:

  1. 基本含义与英文对应:

    • 临时性 (Línshíxìng): 表示非永久的、暂时的、为了应对特定情况或满足即时需求的。英文对应词包括Interim (中间的、临时的)、Provisional (临时的、暂定的)、Temporary (暂时的)。
    • 诉讼 (Sùsòng): 指通过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解决纠纷或保护权益的行为。英文对应词为Proceeding (法律程序、诉讼)、Action (诉讼)、Lawsuit (诉讼)。
    • 因此,"临时性诉讼"最直接、最常用的英文对应术语是:
      • Interim Proceeding: 强调这是在主要诉讼进行期间(interim)提起的、具有独立性的程序(proceeding)。这是最核心和常用的表述。
      • Provisional Proceeding: 强调该程序的临时性和非终局性(provisional)。
      • Ancillary Proceeding: 强调该程序是附属于主诉讼(ancillary)的、为解决特定辅助性或临时性问题而启动的程序。
      • Interim Relief Proceeding: 特指为寻求临时性救济措施(如禁令、财产保全)而提起的程序。
  2. 法律功能与目的:

    • 其核心目的是在最终判决作出前,为当事人提供一种临时的法律保护或程序保障,以防止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发生不可逆转的损害或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 常见的“临时性诉讼”或通过临时性程序解决的请求包括:
      • 财产保全 (Property Preservation / Attachment): 为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而采取的冻结、查封等措施。来源参考: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 行为保全 (Behavior Preservation / Injunction): 要求一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停止侵权行为(诉前/诉中禁令)。来源参考: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 证据保全 (Evidence Preservation): 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而对证据进行的固定和保存。来源参考: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 先予执行 (Advance Execution): 在判决生效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先行履行一定义务(如支付医疗费、赡养费)。来源参考: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 管辖权异议 (Jurisdictional Challenge): 当事人对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通常通过一个独立的程序(如裁定)解决。来源参考: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 其他程序性请求: 如申请回避、申请延期审理等,虽然可能不构成独立的“诉讼”,但都属于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需要法院即时处理的临时性程序请求。
  3. 特点

    • 临时性/中间性 (Interim/Provisional): 发生在主诉讼过程中,其裁决或措施通常具有临时效力,可能随着主诉讼的进展或最终判决的作出而被修改、撤销或替代。
    • 紧急性 (Urgency): 往往基于情况紧急,需要法院迅速作出决定以防止发生不可弥补的损害或确保程序公正。
    • 程序性 (Procedural): 主要解决程序性问题或提供程序性/临时性救济,而非对实体权利义务的最终判定。
    • 附属性 (Ancillary): 依附于主诉讼而存在,服务于主诉讼的顺利进行或实体权利的保护。
    • 独立性 (Independent Nature): 虽然依附于主诉,但提起保全、异议等本身构成一个独立的程序环节,有独立的申请、审查(可能包括听证)和裁定过程。

权威来源参考:

网络扩展解释

关于“临时性诉讼”这一表述,经查询现行法律术语体系,目前并无官方定义。以下是相关说明:

  1. 法律术语的规范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国法律中不存在“临时性诉讼”这一法定概念。该表述可能源于日常用语或对法律程序的误解。

  2. 可能的混淆概念
    若涉及诉讼中的临时性措施,可参考以下法定程序:

    • 诉讼保全:包括财产保全(如冻结资产)和行为保全(如禁止实施某行为),属于临时性司法措施(《民诉法》第100-108条)。
    • 先予执行:在判决前为保障原告权益,法院可裁定被告先行履行部分义务(《民诉法》第109条)。
  3. 实务建议
    如遇到具体法律程序问题,建议优先使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等规范术语,或向律师提供具体案情背景以便准确分析。

注:法律术语具有严格定义,使用非规范表述可能导致理解偏差。若有进一步疑问,可通过司法部官网或12348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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