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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拘押令英文解釋翻譯、臨時拘押令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writ of sequestration

分詞翻譯:

臨時的英語翻譯: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計】 temporary
【經】 ad hoc

拘押令的英語翻譯:

【法】 committal order; order of committal; warrant of commitment
warrant of committal; writ of detention

專業解析

臨時拘押令(Interim Custody Order)是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程式中籤發的臨時性強制措施文書,主要用于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以保證調查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該法令適用于“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存在,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存在逃避偵查或毀滅證據風險”的情形。

從法律要件分析,臨時拘押令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1. 法律依據:需基于《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緊急逮捕條款
  2. 適用對象:針對已立案偵查但尚未正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3. 時效限制:最長不得超過37日(含7日檢察院審查期)

國際比較法層面,該制度與英美法系的"Temporary Detention Warrant"存在程式差異。例如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5條要求,拘押後48小時内須進行司法聽證,而中國采用書面審查機制。世界人權組織建議此類強制措施應建立定期複核機制,該建議已部分體現在2020年《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修訂條款中。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臨時拘押令”的含義,需結合法律術語和實務操作綜合解釋:

一、基本概念

“臨時拘押”是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指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在未正式批準逮捕前,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短期人身自由限制的行為。其核心目的是保障偵查順利、防止嫌疑人逃避調查或幹擾證據。

二、法律依據與期限

  1. 法律條款
    主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拘留後送看守所時限)和第一百五十六條(偵查羁押期限)。
  2. 時間限制
    • 臨時拘押一般不超過15日(需在期間内提請檢察機關批捕);
    • 若轉為逮捕,偵查羁押最長可延至7個月(需逐級報批)。

三、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措施類型 法律性質 適用階段 計入拘留期限
臨時拘押 偵查初期強制措施 拘留後至批捕前 通常不計入
刑事拘留 正式強制措施 立案偵查階段 計入
逮捕 經檢察院批準 審查起訴階段 計入

四、“拘押令”的特殊說明

現行法律中并無“臨時拘押令”的獨立文書。實務中可能涉及以下文件:

  1. 拘留證: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出示的法定憑證;
  2. 提請批捕書:在拘押期限内向檢察院提交的正式文件。

五、權利保障要求

被臨時拘押者享有:

注:具體程式可能因案件性質有所調整,建議通過等專業法律渠道獲取最新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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