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rit of sequestration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計】 temporary
【經】 ad hoc
【法】 committal order; order of committal; warrant of commitment
warrant of committal; writ of detention
臨時拘押令(Interim Custody Order)是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程式中籤發的臨時性強制措施文書,主要用于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以保證調查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該法令適用于“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存在,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存在逃避偵查或毀滅證據風險”的情形。
從法律要件分析,臨時拘押令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國際比較法層面,該制度與英美法系的"Temporary Detention Warrant"存在程式差異。例如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5條要求,拘押後48小時内須進行司法聽證,而中國采用書面審查機制。世界人權組織建議此類強制措施應建立定期複核機制,該建議已部分體現在2020年《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修訂條款中。
關于“臨時拘押令”的含義,需結合法律術語和實務操作綜合解釋:
“臨時拘押”是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指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在未正式批準逮捕前,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短期人身自由限制的行為。其核心目的是保障偵查順利、防止嫌疑人逃避調查或幹擾證據。
措施類型 | 法律性質 | 適用階段 | 計入拘留期限 |
---|---|---|---|
臨時拘押 | 偵查初期強制措施 | 拘留後至批捕前 | 通常不計入 |
刑事拘留 | 正式強制措施 | 立案偵查階段 | 計入 |
逮捕 | 經檢察院批準 | 審查起訴階段 | 計入 |
現行法律中并無“臨時拘押令”的獨立文書。實務中可能涉及以下文件:
被臨時拘押者享有:
注:具體程式可能因案件性質有所調整,建議通過等專業法律渠道獲取最新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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