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erritoriality
領土權(Territorial Sovereignty)是國際法體系中國家主權的核心組成部分,指國家對其領土範圍内陸地、水域、領空及底土享有的排他性管轄權力。根據《奧本海國際法》定義,該權力包含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轄權的完全行使,以及自然資源永久主權。
從法律構成看,領土權包含三重要素:
現代領土權的法律淵源可追溯至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經《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條确認,國家對領海基線内水域享有完全主權。值得注意的特殊情形包括:
國際法實踐顯示,領土權主張需符合時際法原則(Intertemporal Law),即權利産生時的法律和事實狀态。參照常設仲裁法院2016年南海仲裁案裁決,曆史性權利主張不得抵觸《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确立的現代海洋法體系。
“領土權”通常指國家對其領土行使的主權,即“領土主權”。這一概念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定義與内涵
領土主權指國家在其領土範圍内享有的最高、排他的權力,包含所有權和管轄權兩方面:
領土的構成範圍
根據國際法,領土包括:
法律特性
國際法依據
聯合國憲章明确禁止侵犯他國領土主權,強調主權平等原則。例如,一國軍隊未經許可進入他國領土即視為違法。
與其他概念的關系
領土主權是國家主權的核心組成部分,與“國家獨立權”“自衛權”共同構成國家基本權利。
補充說明:當前國際實踐中,領土争議常通過外交談判或國際法院裁決解決。若需更詳細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聯合國憲章》或國際法院相關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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