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erritoriality
领土权(Territorial Sovereignty)是国际法体系中国家主权的核心组成部分,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陆地、水域、领空及底土享有的排他性管辖权力。根据《奥本海国际法》定义,该权力包含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权的完全行使,以及自然资源永久主权。
从法律构成看,领土权包含三重要素:
现代领土权的法律渊源可追溯至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确认,国家对领海基线内水域享有完全主权。值得注意的特殊情形包括:
国际法实践显示,领土权主张需符合时际法原则(Intertemporal Law),即权利产生时的法律和事实状态。参照常设仲裁法院2016年南海仲裁案裁决,历史性权利主张不得抵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现代海洋法体系。
“领土权”通常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主权,即“领土主权”。这一概念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定义与内涵
领土主权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最高、排他的权力,包含所有权和管辖权两方面:
领土的构成范围
根据国际法,领土包括:
法律特性
国际法依据
联合国宪章明确禁止侵犯他国领土主权,强调主权平等原则。例如,一国军队未经许可进入他国领土即视为违法。
与其他概念的关系
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核心组成部分,与“国家独立权”“自卫权”共同构成国家基本权利。
补充说明:当前国际实践中,领土争议常通过外交谈判或国际法院裁决解决。若需更详细的法律条款或案例,可参考《联合国宪章》或国际法院相关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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