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vorce registry
divorce; divorce from; divorcement; repudiate; unmarry
【法】 break a marriage; divorce; divorce a vinculo matrimonii; divortium
vinculo matrimonii
registry office
【醫】 registry
【經】 register office; registry office
離婚登記處(Divorce Registration Office)是依法設立的行政服務機構,主要負責處理夫妻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1078條規定,該機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行使職能,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登記及頒發離婚證明。
其核心服務包含三項法律要件:1)核實當事人身份與民事行為能力;2)審查離婚協議條款的合法性,重點涉及子女撫養、財産分割等《民法典》第1084-1092條規範内容;3)實施30日離婚冷靜期制度,确保離婚決定的審慎性。經審查符合《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方可完成離婚登記。
在法律效力層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經離婚登記處核發的離婚證與法院離婚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涉外婚姻登記需參照《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六條特别規定執行。
信息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規範(2023修訂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指導案例彙編。
離婚登記處是負責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法定機構,具體解釋如下:
離婚登記處屬于婚姻登記機關的組成部分,主要職能是為自願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根據《民法典》規定,雙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後發放離婚證,婚姻關系即合法解除。
離婚登記是行政确認行為,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完成登記并發放離婚證,婚姻關系即終止,且對外具有公信力。
需滿足以下要求(綜合):
離婚登記處是協議離婚的法定受理機構,其職能涵蓋審查、确認和證明婚姻關系解除。辦理時需嚴格遵守戶籍地管轄、雙方自願等法定要求,确保程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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