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訴訟英文解釋翻譯、連續訴訟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uccessive action
相關詞條:
1.successiveaction 2.successivesuit
分詞翻譯:
連續的英語翻譯:
sequence; progression; concatenation; continuum; run; series
【醫】 continuation; continuity; per continuum
【經】 continuation
訴訟的英語翻譯: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專業解析
連續訴訟的法律概念解析
連續訴訟(Serial Litigation / Repetitive Lawsuits)指當事人基于同一或高度關聯的事實與法律關系,反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此類訴訟可能涉及對同一争議的多次起訴,或針對同一被告的不同關聯訴求分批提出訴訟。其核心特征包括:
- 重複性:圍繞同一核心事實多次啟動司法程式;
- 策略性:可能用于拖延執行、消耗對方資源或規避“一事不再理”原則;
- 程式濫用風險:可能構成惡意訴訟或司法資源浪費。
法律界定與限制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5款明确規定,對已生效判決、裁定的案件重複起訴的,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英美法系中的“既判力原則”(Res Judicata)同樣禁止對已決争議再訴。實踐中,法院需甄别“連續訴訟”是否構成對同一訴因的拆分主張,或屬于合理的新訴請(如後續衍生損害)。
術語英譯對照
- 連續訴訟:
- Serial Litigation(側重系列化訴訟策略)
- Repetitive Lawsuits(強調重複性特征)
- Successive Actions(程式上的連續性)
- 相關術語:濫訴(Vexatious Litigation)、一事不再理(Res Judicata)
司法實踐中的處理
法院通常通過以下方式規制濫用型連續訴訟:
- 駁回起訴:援引“一事不再理”原則駁回重複案件;
- 訴訟禁令:對惡意原告頒發限制令(如英國《1981年最高法院法》第42條);
- 費用懲戒:判令濫用訴權方承擔對方律師費(參考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1條)。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4條(全國人大法律庫)
- Black's Law Dictionary: "Res Judicata"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訴法〉的解釋》第247條(重複起訴認定标準)
- 美國法律協會《重述(第二版)判決法》(Restatement (Second) of Judgments)§24條(訴因合并原則)
(注:因部分文獻無公開電子鍊接,來源标注采用法律文件名稱及權威出版物信息)
網絡擴展解釋
“連續訴訟”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基于同一法律關系或事實,因特定原因分階段或多次提起訴訟的行為。其核心在于法律關系的延續性或新事實、新證據的出現,而非重複主張同一訴求。以下為詳細解釋:
適用情形
-
未完全解決的争議
若前一訴訟僅處理部分争議(如合同糾紛中僅确認合同效力,未解決賠償金額),當事人可就未解決部分再次起訴()。
-
新證據或新事實
例如,原訴訟結束後發現對方隱瞞關鍵證據,或出現新的損害結果(如人身傷害後續治療費用),可基于新事實提起訴訟。
-
法律依據變化
若新頒布的法律或司法解釋對原案件有溯及力,當事人可據此重新主張權利。
法律限制
- 禁止重複訴訟:若前訴已作出終局判決,不得以相同訴求、事實重複起訴(即“一事不再理”原則)。
- 訴訟時效:需在法定期限内主張權利,如普通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通常為3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時起算)。
- 管轄程式:需符合法院管轄規定,避免因程式問題被駁回。
與“重複訴訟”的區别
對比項 |
連續訴訟 |
重複訴訟 |
依據 |
新事實、新證據或未解決争議 |
相同事實、相同訴求 |
合法性 |
合法(符合法定條件) |
違法(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
目的 |
解決關聯但未處理的争議 |
重複主張已判決的訴求 |
實務建議
若需連續訴訟,建議:
- 明确區分訴求是否基于新事實或法律變化;
- 咨詢律師評估訴訟必要性及風險;
- 保留相關證據以證明訴訟的正當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程式細節,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或司法案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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