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ight to interpret
解釋權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特定主體對規則、條款或文本含義的最終界定權力,其核心特征為排他性裁量權。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其對應英文術語為:
Right of Interpretation(解釋權)或Power of Interpretation(解釋權力),特指合同制定方、規則發布者或司法機構對争議條款的最終解釋資格。
權利主體(如合同提供方、立法機構)可依據自身理解單方界定條款含義,無需與相對方協商。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1條規定,格式條款存在歧義時,提供方享有優先解釋權(來源:全國人大法律庫)。
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法律文本的解釋具有強制效力(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其裁決構成判例依據(來源:《中國司法》2023年第5期)。
企業雖享有條款解釋權,但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限制:不得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解釋(來源: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規章)。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33條,締約國對條約的解釋需遵循“善意原則”與上下文一緻性(來源:聯合國條約集數據庫)。
前者強調法律效力(如合同條款的約束性解釋),後者側重學術說明(如詞典釋義),不具備強制力(參考: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律術語标準化工作報告》)。
權威參考來源:
- 《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引用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釋〔2023〕8號)
-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合同解釋指南》(UNCITRAL, 2022)
關于“解釋權”的含義及相關信息,綜合搜索結果解釋如下:
“解釋權”指對條款、協議或事件内容進行說明和釋義的權利。根據應用場景不同,主要分為兩類:
“權”字在漢語中本義為“秤錘”,引申為衡量、支配的能力(如權力、權利),這與“解釋權”中“權”的“支配性”内涵一緻。
如需更詳細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民法典》合同編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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