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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森條款英文解釋翻譯、傑森條款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Jason clause

分詞翻譯:

傑的英語翻譯:

outstanding; outstanding person

森的英語翻譯:

dark; full of trees; gloomy; in multitudes

條款的英語翻譯: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專業解析

"傑森條款"(Jason Clause)是國際海事法中關于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分攤責任的特殊合同條款,其核心要求是貨主或托運人需承擔因船舶遇險而産生的共同海損費用。該條款起源于190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歐文訴沉船'傑森'號案"(Irwin v. Wrecked & Abandoned Steamship Jason),旨在解決船東與貨主之間的風險分擔争議。

根據《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第D條規定,即便海損事故由船方過失引起,隻要船方已盡適航義務,貨主仍須按比例分攤救助費用。在中國《海商法》第197條中,這一原則被轉化為"共同海損特殊補償條款",要求受益方在船舶未完成適航義務導緻事故時仍須承擔分攤責任。

現代航運實踐中,傑森條款主要體現于提單背面條款,其法律效力需滿足三個要件:1) 船方已恪盡職守保證船舶適航;2) 海損事故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緻;3) 已依法宣布共同海損。國際海事委員會(CMI)2021年修訂版規則進一步明确了數字化貨運時代電子提單項下的條款適用标準。

網絡擴展解釋

傑森條款(Jason Clause)是國際海運領域的重要條款,主要涉及共同海損分攤規則。以下是綜合多來源信息的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起源

  1. 基本定義
    傑森條款源于美國判例,允許承運人在因航海過失(如駕駛或管理船舶的疏忽)導緻共同海損時,即使根據《哈特法》(Harter Act 1893)或《美國海上貨物運輸法》(COGSA 1936)可免責,仍有權要求貨方分攤共同海損損失。

  2. 起源案例
    該條款名稱源自1912年美國最高法院判例“The Jason案”(225 U.S. 32),法院支持承運人在免責情況下請求共同海損分攤的權利。


二、新傑森條款的演變

  1. 補充内容
    1936年COGSA實施後,原條款演變為“新傑森條款”(New Jason Clause),新增規定:即使救助船與被救助船屬于同一船公司(姐妹船),救助報酬仍可列為共同海損費用,貨方需分攤相關費用。

  2. 適用條件

    • 僅在承運人依法可免責時生效(如航海過失或不可抗力);
    • 若承運人因船舶不適航等不可免責原因導緻損失,則無權引用此條款。

三、核心作用與法律意義

  1. 平衡責任分配
    通過允許承運人在過失免責時仍主張共同海損分攤,避免貨方因承運人免責而完全逃避風險分擔。

  2. 促進航運實踐
    姐妹船救助條款的加入,解決了同一公司船舶間救助報酬的争議,确保救助行為的經濟激勵。


四、與其他條款的區别

條款類型 傑森條款 新傑森條款
適用範圍 僅適用于過失免責情況 擴展至姐妹船救助費用
法律依據 《哈特法》 COGSA 1936

參考資料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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