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solution of stock company
disband; dismiss; dissolution; dissolve
【計】 dismiss
【化】 break-up
【經】 dissolution
joint-stock company; stock company
【經】 common-law corporation; company with share capital; stock company
解散股份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規,通過法定程式終止公司法人資格的行為。該行為需經股東會特别決議通過,并完成清算程式,最終在工商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從漢英詞典角度解釋,其對應的英文術語為"dissolution of a joint-stock company",指終止股份制企業的法律實體地位,處理剩餘資産并清償債務的法定過程。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章規定,公司解散的情形包括: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②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③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⑤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予以解散。其中強制解散程式需滿足"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法定條件。
司法部發布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二至四十四條明确,公司解散須在清算結束後30日内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提交清算報告、股東會決議等文件。未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這一過程涉及稅務清算、債權公告、資産分配等多個法律環節,需嚴格遵循《企業破産法》及《民法典》相關規定。
來源:
解散股份公司是指依據法定程式終止其經營活動并進入清算,最終消滅其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解散股份公司是公司法人資格被取消的法律程式,意味着業務活動終止并啟動清算。需注意:
根據《公司法》及實務,分為兩類: 1. 自願解散
2. 強制解散
階段 | 關鍵步驟 |
---|---|
啟動 | 确定清算組成員(股份公司由股東大會選任) |
實施 | 清理資産→清償債務→分配剩餘財産 |
終結 | 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确認→注銷登記 |
補充說明:清算期間股份仍可轉讓,但不得影響清算程式。具體流程可參考《企業破産法》及各地工商部門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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