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pensation for cancellation of contracts
【經】 discharge a contract to
【經】 damages
解除契約的損害賠償(Damages for Contract Termination)詳解
解除契約(Rescission of Contract)指合同生效後,因一方根本違約、不可抗力或約定條件成就等原因,當事人行使法定或約定解除權,使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的法律行為。損害賠償(Damages)則是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向守約方承擔的經濟補償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6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部分終止履行;已履行的部分,當事人可要求恢複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一方存在不履行主要債務、遲延履行或其他根本違約行為(《民法典》第563條)。
守約方需證明因合同解除遭受實際損失(如直接財産減少、預期利益喪失)。
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需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違約方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責情形除外)。
包括締約費用(如評估費、差旅費)、履約準備支出(如原材料采購)等實際損失。
示例:買方為履行合同租賃倉庫,因賣方違約解除合同,租金損失可納入賠償。
即合同正常履行後可獲得的利潤損失(《民法典》第584條)。需滿足可預見性原則,違約方僅賠償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損失。
示例:供應商違約導緻生産線停工,制造商可索賠停産期間的利潤損失。
精神損害賠償通常不適用于商事合同解除(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67號)。
在普通法系中,"Rescission" 通常指因欺詐、錯誤等原因撤銷合同,使合同自始無效;而合同解除("Termination")則面向未來終止義務。損害賠償("Damages")分為: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文解讀(全國人大立法釋義)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3條
- 英美法系術語對照:Black's Law Dictionary (Thomson Reuters)
- 損害賠償計算規則: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62-64條
解除契約的損害賠償指因合同(契約)解除導緻一方遭受損失時,違約方或責任方需承擔的金錢賠償責任。其核心含義和規則如下:
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範圍包括:
以下情況可能不承擔或部分免除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明确,違約金可約定具體數額或計算方法,法院有權根據實際損失調整違約金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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