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ijacking of ship
hijack; kidnap
【法】 abduct; abduction; hijacking; hold under duress
sail; shipping; vessels
【法】 ship
"劫持船隻"在漢英法律語境中特指通過暴力、脅迫或其他非法手段強行控制船舶的行為(hijacking a ship/shipjacking)。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2條,該行為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具體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方式劫持正在使用中的船舶,破壞正常航運秩序,威脅乘員人身財産安全。
在國際海事法框架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01條将類似行為歸類為海盜行為,定義為"為私人目的在公海對另一船舶實施非法暴力"。該行為具備三個構成要件:存在武力威脅或實際暴力、控制權非法轉移、主觀故意性。
典型應用場景包括:恐怖組織劫持貨輪索要贖金、海盜襲擊商船搶奪財物、政治團體挾持郵輪作為談判籌碼等。美國海事局統計顯示,2023年全球共登記46起船舶劫持事件,其中61%發生在西非幾内亞灣海域。
相關術語辨析:
量刑标準方面,中國司法機關通常依據劫持持續時間、是否造成傷亡、贖金金額等因素,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産。國際刑事法院對跨國劫船案件可適用普遍管轄原則。
劫持船隻,作為法律術語,通常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劫持船隻、汽車罪”所涉行為。以下是綜合相關法律依據和要點的解釋:
劫持船隻指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控制正在使用或行駛中的船隻,迫使其按行為人指定的路線、方向行駛,或改變用途的行為。該行為被《刑法》第122條明确禁止,構成劫持船隻罪。
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具體指船隻的交通運輸安全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産安全。犯罪對象限定為機動船隻,非機動小船(如木帆船、皮劃艇)因危害性較小,一般不構成本罪。
客觀要件
行為人需實施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手段劫持船隻。例如,通過毆打、威脅駕駛員,或利用麻醉等方式控制船隻。
主體與主觀要件
劫持船隻罪與劫持航空器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的關鍵區别在于犯罪對象和行為方式。本罪僅針對船隻,且需存在實際控制行為,而非單純破壞。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適用細節,可參考《刑法》第122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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