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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財産管理人英文解釋翻譯、繼承財産管理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eceiver and manager

分詞翻譯:

繼承的英語翻譯:

carry on; accede; come into; come to; inherit; succeed
【經】 hereditament; inherit

財産管理人的英語翻譯:

【法】 administrator of property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繼承財産管理人”指在繼承開始後,負責管理和處分被繼承人(死者)遺産的個人或機構,直至遺産依法分配完畢。其核心職責是保障遺産安全、清償債務、執行遺囑或法定繼承程式。對應的英文術語主要為“Administrator of the Estate”(尤指無遺囑時的法院指定管理人)或“Executor of the Estate”(遺囑指定的執行人),兩者統稱“Estate Administrator”。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依據

  1. 中文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當繼承開始後,遺産需由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管理;若無人管理或存在争議,利害關系人可申請法院指定遺産管理人(第1145-1149條)。管理人職責包括:清理遺産、制作清單、處理債權債務、分割遺産等。

  2. 英文對應術語

    • Administrator:特指在無有效遺囑(intestate)時,經法院任命管理遺産者(如近親屬或信托機構)。
    • Executor:由遺囑人(testator)在遺囑中明确指定的遺産執行人。

      二者均需履行fiduciary duty(信義義務),确保遺産分配的合法性與公正性。

二、核心職責(中英對照)

  1. 資産清算與保全

    清點遺産(taking inventory of assets),包括不動産、金融資産、個人物品等,并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資産流失。

    依據:《民法典》第1147條;英美法系下的《Uniform Probate Code》(統一遺囑認證法典)§3-709。

  2. 債務清償與稅務處理

    公告債權申報,以遺産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及稅款(settling debts and taxes)。剩餘資産方可用于分配。

    參考:中國《民法典》第1159條;美國《Internal Revenue Code》第2002條(遺産稅申報義務)。

  3. 遺産分配執行

    按遺囑或法定繼承順序,向繼承人(heirs)或受遺贈人(legatees)轉移資産。若存在争議,需配合司法程式解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32條;英國《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 1925》第25條。

三、跨境繼承中的特殊情形

在涉及跨國遺産(cross-border estate)時,管理人需協調不同法域的繼承規則。例如:


權威參考文獻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國人大發布)鍊接
  2. 美國統一法律委員會《Uniform Probate Code》鍊接
  3. 英國立法《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 1925》鍊接
  4. 香港《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中英對照條款 鍊接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解釋,"遺産管理人"(即繼承財産管理人)是指繼承開始後,負責妥善管理、清理、分配被繼承人遺産的主體。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遺産管理人是依法或依約定對遺産實施管理的自然人、組織或機構,主要職責包括遺産清點、債權債務處理、分配執行等。其核心作用是保障遺産完整性和安全性,維護繼承人、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的權益。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遺産管理人的産生順序:

  1. 遺囑執行人優先:被繼承人指定了遺囑執行人的,自動成為遺産管理人;
  2. 繼承人推選:無遺囑執行人時,由繼承人推選管理人;
  3. 共同擔任:繼承人未推選的,全體繼承人共同擔任;
  4. 基層組織指定:無繼承人或均放棄繼承的,由民政部門或村委會擔任。

三、六大核心職責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遺産管理人需履行以下職責:

  1. 清理遺産并制作清單:全面清點資産,形成書面記錄;
  2. 遺産保全:采取必要措施(如封存、投保)防止遺産毀損或滅失;
  3. 處理債權債務:優先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再分配剩餘遺産;
  4. 信息報告:向繼承人通報遺産狀況及管理進展;
  5. 依法分配:根據遺囑或法定繼承順序分割遺産;
  6. 其他必要行為:如代表遺産參與訴訟等。

四、制度價值

  1. 保全財産:防止遺産被侵占或不當處置;
  2. 權益平衡:平等保護繼承人、債權人等各方利益;
  3. 程式規範:确保遺産分配符合法律或遺囑要求;
  4. 社會兜底:通過民政/村委會介入,解決無主遺産問題。

五、特殊情形處理

(以上内容綜合自《民法典》及司法實踐,完整條款可參考等來源)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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