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ceiver and manager
carry on; accede; come into; come to; inherit; succeed
【經】 hereditament; inherit
【法】 administrator of property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繼承財産管理人”指在繼承開始後,負責管理和處分被繼承人(死者)遺産的個人或機構,直至遺産依法分配完畢。其核心職責是保障遺産安全、清償債務、執行遺囑或法定繼承程式。對應的英文術語主要為“Administrator of the Estate”(尤指無遺囑時的法院指定管理人)或“Executor of the Estate”(遺囑指定的執行人),兩者統稱“Estate Administrator”。
中文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當繼承開始後,遺産需由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管理;若無人管理或存在争議,利害關系人可申請法院指定遺産管理人(第1145-1149條)。管理人職責包括:清理遺産、制作清單、處理債權債務、分割遺産等。
英文對應術語
二者均需履行fiduciary duty(信義義務),确保遺産分配的合法性與公正性。
資産清算與保全
清點遺産(taking inventory of assets),包括不動産、金融資産、個人物品等,并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資産流失。
依據:《民法典》第1147條;英美法系下的《Uniform Probate Code》(統一遺囑認證法典)§3-709。
債務清償與稅務處理
公告債權申報,以遺産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及稅款(settling debts and taxes)。剩餘資産方可用于分配。
參考:中國《民法典》第1159條;美國《Internal Revenue Code》第2002條(遺産稅申報義務)。
遺産分配執行
按遺囑或法定繼承順序,向繼承人(heirs)或受遺贈人(legatees)轉移資産。若存在争議,需配合司法程式解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32條;英國《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 1925》第25條。
在涉及跨國遺産(cross-border estate)時,管理人需協調不同法域的繼承規則。例如:
權威參考文獻來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解釋,"遺産管理人"(即繼承財産管理人)是指繼承開始後,負責妥善管理、清理、分配被繼承人遺産的主體。以下是詳細解釋:
遺産管理人是依法或依約定對遺産實施管理的自然人、組織或機構,主要職責包括遺産清點、債權債務處理、分配執行等。其核心作用是保障遺産完整性和安全性,維護繼承人、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的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遺産管理人的産生順序: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遺産管理人需履行以下職責:
(以上内容綜合自《民法典》及司法實踐,完整條款可參考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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