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aternal power; patria potestas
householder; housemaster; paterfamilias; patriarch
【法】 familia; head of a family; householder; masterman; patriarch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家長權(Parental Authority)是民法體系中規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關系的核心法律概念。這一概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6條至第39條有完整規範體系,主要包含以下法律内涵:
一、基本定義 家長權指父母基于自然血緣或法律拟制關系,對未成年子女人身、財産進行保護與監管的法定權利義務集合體。該術語對應英文"parental authority"或"parental rights",區别于傳統宗法制度下的家長專制,強調權利行使必須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中國政府網《民法典解讀》)。
二、法律依據體系
三、權利限制機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家長權行使受三重限制:不得濫用損害子女權益;需尊重八周歲以上子女真實意願;涉及重大財産處分時需經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核實(中國法院網司法解釋數據庫)。
四、國際法銜接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5條确立的"漸進自主原則",已通過《民法典》第35條第3款完成國内法轉化,規定父母應根據未成年人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適當尊重其自主意願(聯合國條約庫CRIN條款)。
家長權是古代社會家庭制度中的核心概念,指家庭中權威人物(通常為男性尊長)對家庭成員及財産的支配權。其内涵可從以下五個方面解析:
在羅馬法中稱為"家父權"(Patria Potestas),指男性自權人對家屬、奴隸及財産的絕對支配權。中國古代則指戶主對家庭成員的統轄權,如《禮記》載"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財"。
羅馬法經曆顯著變化:公元2世紀後,家長重罰權需經法院判決;中國自秦至清,家長權通過"親親相隱"等制度持續強化。
兼具家庭治理與公共管理雙重屬性,羅馬家庭承擔社會秩序維護職能,中國通過"家國同構"實現基層控制。這種制度既減輕官府治理負擔,又維護傳統倫理秩序。
需注意,家長權在東西方的具體形态存在差異:羅馬側重法律人格的絕對支配,中國更強調宗法倫理的等級維系。更多細節可查閱相關法律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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