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versionary interest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機】 return
rights and interests
【經】 equities; equity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可歸回權益”是一個專業術語,主要應用于法律、金融及會計領域。其核心含義及權威解析如下:
可歸回權益(Returnable Rights)
指在特定協議或條件下,權益持有方有權要求返還已轉讓權益(如股權、使用權、收益權等)的法律權利。該權益通常附帶有明确的觸發條件(如時間到期、業績未達标、違約行為等),且返還過程需遵循契約約定。
權益返還依賴于預設條款,例如對賭協議中若企業未達業績目标,投資方可要求創始人返還股權(參考:《Black's Law Dictionary》對“Redemption Rights”的釋義)。
需通過書面合同(如股東協議、特許經營合同)明确約定返還規則,例如品牌授權終止時被許可方需歸還商标使用權(來源:國際商會《特許經營示範合同》條款)。
既包含權益返還的權利,也可能隱含接受返還的義務(如租賃設備到期後承租方需歸還)。
《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Returnable”為“可返還的”,強調物品或權利的可回收屬性(北京大學出版社)。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 9)要求将附帶回售條款的金融工具歸類為“債權投資”,因其包含可歸回現金流(參考:IASB官網ifsr.org)。
美國風險投資協會(NVCA)示範合同條款明确“Redemption Rights”(贖回權)為可歸回權益的典型形式(來源:NVCA官網nvca.org)。
注:因專業術語的語境依賴性,實際釋義需結合具體合同條款及適用法律。建議查閱權威法律數據庫(如Westlaw、北大法寶)或咨詢專業機構以獲取個案分析。
關于“可歸回權益”的詞義解釋如下:
可歸回權益是一個法律或經濟學術語,指在未來特定條件(如期限屆滿、事件發生等)下可重新回歸原權利人的權益類型。其英文翻譯為reversionary interest,強調權益的“可回溯性”或“未來歸屬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典》等,權益通常指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如財産權、人身權等)。而“可歸回”屬性需通過合同、遺囑等法律文件明确約定。
該術語專業性強,實際使用中需結合具體法律條文或協議内容。若涉及實務操作,建議咨詢法律或經濟專業人士以保障權益歸屬的合法性。
注:由于搜索結果中僅提及該詞的具體翻譯及領域,其他網頁僅解釋“權益”的通用含義,可能存在信息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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