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mmary jurisd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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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diction
【經】 jurisdiction
簡易審判權(Summary Adjudication Power)是中國民事訴訟程式中的一項特殊司法權限,指基層法院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的簡單民事案件,依法適用簡化程式進行審理的權力。該制度旨在提高司法效率,優化司法資源配置,主要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7條及第16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23年修正版)。
從構成要件分析,其適用需滿足三要素:1)案件事實無實質性争議;2)權利義務關系明晰;3)标的額不超過各省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30%(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256條)。實踐中,該程式将普通程式的6個月審理期限壓縮至3個月,并允許采用口頭起訴、電子送達等靈活方式(中國法院網司法案例庫)。
法律效力層面,經簡易程式作出的判決與普通程式判決具有同等強制執行力。但需注意,若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法院應當裁定轉為普通程式審理(《民事訴訟法》第163條)。此制度與英美法系的"Summary Judgment"存在本質差異,後者主要解決實體争議而非程式簡化(《比較民事訴訟法》第4版,法律出版社)。
關于“簡易審判權”的解釋,需結合“審判權”的基本定義和相關法律程式進行說明:
審判權是法院依法審理和裁決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專有權力,具有排他性,其他機關不得行使。其内容包括審理權(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和裁決權(作出判決)。
“簡易審判權”并非嚴格法律術語,但可理解為法院在簡易程式中行使的審判權。簡易程式是普通程式的簡化形式,適用于以下情形:
我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均設有簡易程式條款,旨在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減輕當事人訴累,同時保障審判權獨立公正行使。
對比項 | 普通審判權 | 簡易審判權(程式) |
---|---|---|
適用範圍 | 複雜或重大案件 | 簡單、争議小的案件 |
審理形式 | 合議庭審理為主 | 多采用獨任制 |
審理期限 | 較長 | 較短(如民事案件3個月内) |
“簡易審判權”實質是審判權在特定程式中的體現,核心仍為法院依法裁決案件的權力,但通過簡化程式實現高效司法。具體適用需嚴格遵循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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