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oreign law
besides; in addition; not closely related; other; outer; outside; unofficial
【醫】 ec-; ecto-; exo-; extra-; xeno-
national law
【經】 laws of the land
law; restrain; rule
外國法律(Foreign Law)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通常定義為“主權國家或地區在其司法管轄範圍内制定并實施的、區别于本國法律體系的規範性制度總和”。該術語的核心特征體現在三方面:(1)地域性,其效力限于制定國領土或特定法域;(2)體系獨立性,反映不同文化傳統與立法哲學;(3)適用受限性,需通過沖突規範或國際條約介入他國司法實踐。
從比較法視角分析,外國法律研究包含兩大維度:①成文法(Statutory Law)體系,如大陸法系的法典編纂傳統;②判例法(Case Law)體系,典型如英美普通法的遵循先例原則。這種二元劃分源自茨威格特和克茨在《比較法總論》中提出的法系分類理論。
國際私法領域特别強調外國法律的證明規則。根據《海牙取證公約》第23條,締約國可通過中央機關請求外國提供法律查明的協助。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0條明确規定,外國法律應由當事人提供或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查明。
權威參考文獻:
“外國法律”指其他國家制定并適用于其主權範圍内的法律體系,其内涵可從以下角度綜合解析:
外國法律是相對于本國法律而言的概念,特指其他國家依據自身立法程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及判例體系,涵蓋民事、刑事、行政等各領域。其核心特征包括:
普通法系國家(如英國)
民法法系國家(如法國、德國)
在跨國法律適用中,國際私法規定:
如需進一步了解特定國家法律體系(如英國衡平法程式特點或美國憲法修正案内容),可查閱上述标注的原始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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