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mmary jurisd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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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diction
【经】 jurisdiction
简易审判权(Summary Adjudication Power)是中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司法权限,指基层法院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依法适用简化程序进行审理的权力。该制度旨在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及第16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3年修正版)。
从构成要件分析,其适用需满足三要素:1)案件事实无实质性争议;2)权利义务关系明晰;3)标的额不超过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56条)。实践中,该程序将普通程序的6个月审理期限压缩至3个月,并允许采用口头起诉、电子送达等灵活方式(中国法院网司法案例库)。
法律效力层面,经简易程序作出的判决与普通程序判决具有同等强制执行力。但需注意,若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法院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63条)。此制度与英美法系的"Summary Judgment"存在本质差异,后者主要解决实体争议而非程序简化(《比较民事诉讼法》第4版,法律出版社)。
关于“简易审判权”的解释,需结合“审判权”的基本定义和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说明:
审判权是法院依法审理和裁决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的专有权力,具有排他性,其他机关不得行使。其内容包括审理权(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和裁决权(作出判决)。
“简易审判权”并非严格法律术语,但可理解为法院在简易程序中行使的审判权。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形式,适用于以下情形:
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均设有简易程序条款,旨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减轻当事人诉累,同时保障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
对比项 | 普通审判权 | 简易审判权(程序) |
---|---|---|
适用范围 | 复杂或重大案件 | 简单、争议小的案件 |
审理形式 | 合议庭审理为主 | 多采用独任制 |
审理期限 | 较长 | 较短(如民事案件3个月内) |
“简易审判权”实质是审判权在特定程序中的体现,核心仍为法院依法裁决案件的权力,但通过简化程序实现高效司法。具体适用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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