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mmary trail
bamboo slips for writing on; brief; letter; ******
amiable; change; easy; exchange
adjudgement; adjudgment; judgement; justice; trial; try
【法】 hearing trial; hold court trial; sit in judgement; trying
簡易審判(Summary Trial)是法律體系中針對特定案件類型設立的簡化訴訟程式,其核心特征在于通過精簡流程提高司法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該程式適用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且被告人承認所犯罪行"的刑事案件。從漢英法律術語對應關系來看,"簡易審判"對應的英文術語包括"summary trial"和"simplified trial procedure",前者多見于英美法系,後者更貼近中國司法實踐表述。
該制度的法律特征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程式簡化方面,允許獨任審判員審理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審理期限縮短至20日内審結(《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三,法律效力與普通程式等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八條)。在適用範圍上,中國司法機關将刑期基準限定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比較法視野下,該制度與英美法系的"summary judgment"存在本質差異,後者主要適用于民事案件且不涉及刑事處罰(《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中國司法機關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庫收錄的(2023)京0105刑簡字第123號判決書等實例,持續完善該程式的適用标準。需要特别說明的是,被告人程式選擇權的保障機制已載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确保簡化程式不損害當事人訴訟權利。
根據相關法律條文和司法實踐, 對"簡易審判"的詳細解釋如下:
一、基本定義 簡易審判程式是指基層法院針對特定刑事案件適用的簡化審判程式,旨在提高訴訟效率,適用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案情簡單的案件。該程式通過簡化普通程式的某些環節,實現快速審結輕微刑事案件的目的。
二、核心特點
獨任審判制
由1名審判員獨立審理案件,無需組成合議庭(普通程式需3人以上合議庭)。
程式高度簡化
檢察權靈活行使
檢察院可自主決定是否派員出庭支持公訴,但需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程式轉換機制
審理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情形(如案情複雜化或被告人翻供),應轉為普通程式重新審理。
三、適用範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須同時滿足:
四、特别保障 雖然程式簡化,但仍保留兩項核心權利:
該程式充分體現了"繁簡分流"的司法原則,在保障基本訴訟權利的前提下,有效節約司法資源。對于符合條件的案件,審理期限可縮短至20日左右(普通程式一般為2-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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