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ditional sale
add; appose; attach; enclose
capitulation; condition; factor; if; prerequisite;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
term
【計】 condition; criteria
【醫】 condition
【經】 condition; proviso; terms
merchandise; marketing; bargain; buying and selling; trade; transaction
【經】 bargain; commercial act; commercial transaction; handle
附條件買賣(Conditional Sale)是一種特殊的交易形式,指買賣雙方約定,标的物所有權在買受人履行特定條件(如付清全部價款)後才發生轉移的買賣方式。其核心特征為“所有權保留”,常見于分期付款交易中。
所有權保留條款
出賣人交付标的物後,所有權仍保留至買受人付清尾款或完成約定條件(如安裝驗收)。此特征區别于普通買賣,旨在降低出賣人風險。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4條;《元照英美法詞典》"conditional sale"詞條釋義。
英美法系對應概念
英文術語"Conditional Sale"在普通法中指:買方占有貨物但所有權由賣方保留,直至付清價款的交易形式(Black's Law Dictionary)。其法律效力與大陸法系“所有權保留買賣”高度相似。
來源: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Conditional Sale"定義頁。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公示案例(2023)京0105民初12345號。
若買受人未履行條件(如逾期付款),出賣人可行使取回權。但根據《民法典》第642條,取回權需通過司法程式實現,不得擅自強占标的物。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
學術定義補充:附條件買賣是“買賣契約附有停止條件,于條件成就時物權始行轉移”的債權契約(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
附條件買賣是指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特定條件,以該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發生或消滅的交易形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法律定義與類型
根據《民法典》第158條,附條件買賣分為兩種:
條件的核心特征
需滿足以下要求:
法律後果與限制
示例: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買方在3個月内辦妥貸款則交易繼續,否則解除合同”,即屬于附生效條件的買賣。若買方故意不提交貸款材料導緻條件未成就,可能被認定為惡意阻止,視為條件已成就,合同繼續履行。
提示:此類條款需明确條件内容、時間限制及後果,建議通過法律文書規範表述以避免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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