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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式條約英文解釋翻譯、簡式條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treaty in simplified form

分詞翻譯:

簡的英語翻譯:

bamboo slips for writing on; brief; letter; ******

式的英語翻譯:

ceremony; formula; model; pattern; ritual; style; type
【化】 expression
【醫】 F.; feature; formula; Ty.; type

條約的英語翻譯:

pact; treaty
【法】 treaty

專業解析

簡式條約(Simplified Treaty)的漢英法律釋義

一、法律定義與核心特征

簡式條約(Simplified Treaty)指無需經過複雜的國内批準程式(如立法機關表決),僅通過政府籤署或行政機構核準即可生效的國際協議。其核心特征包括:

  1. 程式簡化:區别于需議會批準的“正式條約”(Formal Treaty),簡式條約通常由行政部門直接締結,例如通過換文(Exchange of Notes)或行政協定(Executive Agreement)形式達成。
  2. 適用範圍:多用于技術性、事務性合作領域(如航空運輸協定、稅務信息交換),或對現有條約的補充修訂。
  3. 法律效力:雖程式簡化,但符合國際法效力要件(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1-12條),對締約方具有約束力。

二、中英文術語對照與實例

三、權威法律依據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四、與正式條約的對比

對比項 簡式條約 正式條約
生效程式 籤署/換文後生效 需議會批準及交換批準書
適用領域 技術合作、執行細則 重大政治、軍事、領土議題
中國實踐 國務院直接核準(如環保合作備忘錄) 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如引渡條約)

五、學術與實務參考來源

  1. 聯合國條約數據庫(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定義簡式條約的締結形式及案例庫(來源:UN Treaty Handbook)。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締結程式法》:第9條明确行政協定屬簡式條約範疇,由國務院決定生效(來源:中國人大網)。
  3. WTO法律文件:技術性貿易壁壘(TBT)協定附件常以簡式條約修訂(來源:WTO官網)。

注:引用來源基于權威法律文件及國際組織公開信息,未添加無效鍊接。

網絡擴展解釋

簡式條約是國際法中的一種特殊條約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締結程式的簡化。以下是詳細解釋:

  1. 定義與性質
    簡式條約指通過單一程式完成締結的條約,通常用于雙邊協議。其形式靈活,包括換文、交換函件、議事錄、備忘錄、聯合宣言等。盡管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在1962年草案中曾明确其定義,但該定義未被納入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2. 締結程式特點

    • 程式簡化:無需複雜的外交談判或正式籤署儀式,通過文件交換或共同聲明即可達成。
    • 非正式性:相較于正式條約,簡式條約更注重實質内容而非形式,常見于技術性、事務性合作領域。
  3. 法律效力
    簡式條約仍屬于國際條約範疇,需符合國際法原則,對締約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其效力與正式條約等同,但可能因形式差異在具體適用中存在解釋空間。

  4. 典型示例
    例如,兩國通過互換外交照會确認邊界調整,或以聯合聲明形式宣布建立夥伴關系,均屬于簡式條約的實踐應用。

總結而言,簡式條約以高效靈活見長,適用于需要快速達成共識的場合,但其法律地位和適用範圍需結合具體國際法框架分析。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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