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reaty in simplified form
bamboo slips for writing on; brief; letter; ******
ceremony; formula; model; pattern; ritual; style; type
【化】 expression
【醫】 F.; feature; formula; Ty.; type
pact; treaty
【法】 treaty
簡式條約(Simplified Treaty)的漢英法律釋義
一、法律定義與核心特征
簡式條約(Simplified Treaty)指無需經過複雜的國内批準程式(如立法機關表決),僅通過政府籤署或行政機構核準即可生效的國際協議。其核心特征包括:
二、中英文術語對照與實例
三、權威法律依據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公式表達公約效力:
$$
text{生效條件} = begin{cases}
text{籤署即生效} & text{若締約方明示約定}
text{國内法授權} & text{若國内法允許行政機構直接締結}
end{cases}
$$
四、與正式條約的對比
對比項 | 簡式條約 | 正式條約 |
---|---|---|
生效程式 | 籤署/換文後生效 | 需議會批準及交換批準書 |
適用領域 | 技術合作、執行細則 | 重大政治、軍事、領土議題 |
中國實踐 | 國務院直接核準(如環保合作備忘錄) | 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如引渡條約) |
五、學術與實務參考來源
注:引用來源基于權威法律文件及國際組織公開信息,未添加無效鍊接。
簡式條約是國際法中的一種特殊條約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締結程式的簡化。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性質
簡式條約指通過單一程式完成締結的條約,通常用于雙邊協議。其形式靈活,包括換文、交換函件、議事錄、備忘錄、聯合宣言等。盡管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在1962年草案中曾明确其定義,但該定義未被納入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締結程式特點
法律效力
簡式條約仍屬于國際條約範疇,需符合國際法原則,對締約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其效力與正式條約等同,但可能因形式差異在具體適用中存在解釋空間。
典型示例
例如,兩國通過互換外交照會确認邊界調整,或以聯合聲明形式宣布建立夥伴關系,均屬于簡式條約的實踐應用。
總結而言,簡式條約以高效靈活見長,適用于需要快速達成共識的場合,但其法律地位和適用範圍需結合具體國際法框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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