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cessory to *****ery
abet; goad; instigate; sool; suborn
【法】 abetment; persuade; urging commission of crime
consort; helpmate; marrow; mate; spouse; yokefellow; yokemate
【醫】 couple
a; an; each; one; per; same; single; whole; wholehearted
【醫】 mon-; mono-; uni-
direction; power; side; square
【法】 fornicator
從漢英詞典及法律視角解釋“唆使配偶一方通奸者”: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内涵
“唆使配偶一方通奸者”指通過教唆、慫恿或誘導等方式,促使已婚者與他人發生婚外性關系的行為人。其核心構成要件包括:
英語對應術語為"instigator of spousal adultery" 或"solicitor of marital infidelity",強調對他人婚姻的主動幹預性質。
二、法律後果與責任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3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及第1091條(離婚損害賠償),此類行為可能涉及以下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3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86條: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三、社會倫理與司法實踐
盡管通奸本身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教唆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8條)。在司法裁判中,法院通常結合以下因素綜合認定責任:
術語對照參考
根據相關法律解釋,“唆使配偶一方通奸者”指以慫恿、協助或其他方式促使配偶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主體。以下是綜合解釋:
核心定義
根據菲律賓《刑法》第247條(見),若有人慫恿或協助配偶通奸,或同意配偶不忠,則喪失法律規定的特定權利(如因捉奸殺人可減免刑罰的特權)。不過此條款針對菲律賓法律,中國法律中未明确“唆使通奸”的直接罪名。
中國法律中的關聯責任
道德與法律區分
通奸在中國屬于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黨紀對黨員有明确處分規定(如警告至開除黨籍),但普通公民僅可能承擔婚姻法中的過錯責任,而非刑事責任。
唆使配偶通奸的行為需結合具體情節判斷法律責任,通常需關聯其他違法行為(如重婚、破壞軍婚)才會涉及刑責,否則更多面臨道德譴責或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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