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ppointment of guardian
guardian; keeper; tutor
【经】 guardain
【法】 designation
监护人的选任(Appointment of Guardian)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司法程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法定保护人的法律行为。该概念在汉英法律术语中对应"guardianship designation"或"appointment of legal guardian",其核心要素包含以下三方面: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条,监护人资格需满足双重条件:
该条款同时规定了亲属优先原则,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享有优先担任权。
二、司法程序
当存在监护权争议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进行裁决。美国统一监护制度中类似的"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标准,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也有体现。
三、职责范畴
监护人依法行使财产管理权(如美国《统一监护和保护程序法案》§5-309规定的asset management)和人身照管权(personal care),同时承担向法院提交年度监护报告的法定义务。英国《1989年儿童法》第5章特别强调监护决策需符合被监护人实际需求。
注:具体法律条款可参考全国人大官网《民法典》专题页面及联合国官方文件数据库。
监护人的选任是指通过法定程序或协议方式确定具有监护资格的主体,以履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职责。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的选任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顺序和条件确定监护人,适用于未成年人及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未成年人监护人顺序():
成年人监护人顺序():
争议解决:若亲属对监护权有争议,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不服可诉至法院裁决()。
适用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提前通过书面协议自主选定监护人():
核心原则():
具体考量():
若需了解特定情形下的选任程序或争议案例,可进一步查阅《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或咨询民政部门及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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