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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證人及普通證人英文解釋翻譯、鑒定證人及普通證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expert witness and lay witness

分詞翻譯:

鑒定證人的英語翻譯:

【法】 expert witness

及的英語翻譯:

in time for; reach

普通的英語翻譯:

commonly; currently; ordinarily; commonness
【計】 normal

證人的英語翻譯: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經】 witness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體系中,"鑒定證人"與"普通證人"的界定主要基于證據類型與作證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2條,鑒定證人(Expert Witness)指經司法機關聘請、就案件專門性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或出庭作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作證内容包含科學判斷與專業評估,如法醫病理鑒定、筆迹鑒定等。

普通證人(Lay Witness)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定義為知曉案件事實的自然人,作證範圍限于直接感知的客觀事實陳述,禁止發表意見或推測。兩者核心區别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35條:鑒定證人需具備法定資質認證,普通證人僅需具備正确表達意志的能力。

權威來源參考:

  1. 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3. 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修訂版)專家證人詞條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相關法律定義和司法實踐,以下是對“鑒定人”和“普通證人”的詳細解釋及區别分析:


一、普通證人

定義
普通證人是指知道案件情況并向司法機關提供證言的自然人。其核心特征包括:

  1. 親身感知:必須直接感知案件事實(如目睹事件經過、聽到關鍵對話等)。
  2. 不可替代性:因案件事實的客觀性,證人身份無法由他人替代。
  3. 資格限制:生理或精神缺陷者、年幼無法辨别是非者不能作為證人。

權利與義務


二、鑒定人

定義
鑒定人是具備專門知識或技能,受司法機關委托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如筆迹、DNA、工程問題等)進行分析并出具鑒定意見的專業人員。其特點包括:

  1. 專業資格:需通過認證或具備特定領域的資質。
  2. 可替代性:因委托關系産生,可由其他具備同等資質的專家替換。

權利與義務


三、主要區别

對比項 普通證人 鑒定人
資格要求 無需專業資質,僅需辨别是非能力 需具備專門知識或技能資質
可替代性 不可替代(因親身感知案件事實) 可替代(由司法機關委托或更換)
回避規定 不適用回避制度 需遵守回避規定(如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作用内容 陳述客觀事實 提供專業分析意見
法律責任 作僞證需承擔法律責任 虛假鑒定需承擔專業責任及法律後果

總結
普通證人與鑒定人的核心區别在于角色定位:前者是案件事實的“記錄者”,後者是專業問題的“分析者”。如需進一步了解程式細節,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及司法鑒定相關法規。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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