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pert witness and lay witness
在漢英法律詞典體系中,"鑒定證人"與"普通證人"的界定主要基于證據類型與作證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2條,鑒定證人(Expert Witness)指經司法機關聘請、就案件專門性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或出庭作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作證内容包含科學判斷與專業評估,如法醫病理鑒定、筆迹鑒定等。
普通證人(Lay Witness)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定義為知曉案件事實的自然人,作證範圍限于直接感知的客觀事實陳述,禁止發表意見或推測。兩者核心區别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35條:鑒定證人需具備法定資質認證,普通證人僅需具備正确表達意志的能力。
權威來源參考:
根據相關法律定義和司法實踐,以下是對“鑒定人”和“普通證人”的詳細解釋及區别分析:
定義
普通證人是指知道案件情況并向司法機關提供證言的自然人。其核心特征包括:
權利與義務
定義
鑒定人是具備專門知識或技能,受司法機關委托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如筆迹、DNA、工程問題等)進行分析并出具鑒定意見的專業人員。其特點包括:
權利與義務
對比項 | 普通證人 | 鑒定人 |
---|---|---|
資格要求 | 無需專業資質,僅需辨别是非能力 | 需具備專門知識或技能資質 |
可替代性 | 不可替代(因親身感知案件事實) | 可替代(由司法機關委托或更換) |
回避規定 | 不適用回避制度 | 需遵守回避規定(如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
作用内容 | 陳述客觀事實 | 提供專業分析意見 |
法律責任 | 作僞證需承擔法律責任 | 虛假鑒定需承擔專業責任及法律後果 |
總結
普通證人與鑒定人的核心區别在于角色定位:前者是案件事實的“記錄者”,後者是專業問題的“分析者”。如需進一步了解程式細節,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及司法鑒定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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