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監督人”指被授權對特定事務、行為或人員進行監察、督促和管理的個人或機構。其核心含義與英文中的supervisor(日常監管)、monitor(過程監察)或overseer(全面督導)對應,具體釋義需結合語境:
監督職能
指對他人行為、項目進程或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觀察、檢查與指導的角色,強調“監察與督促” 的雙重責任。英文常譯為:
法律場景中的特殊含義
在信托、破産或監護等領域,“監督人”特指由法院或協議指定的第三方監管主體,英文對應:
《元照英美法詞典》
定義監督人為“被授權确保他人履行法定義務或協議責任的個體或組織”,強調其法律約束力。
例:在破産程式中,監督人(supervisor)負責審查債務人資産處置。
《牛津法律術語辭典》
将“監督人”與“guardian ad litem”(訴訟監護人)關聯,指在司法程式中為無行為能力者利益行使監督職能的角色。
《布萊克法律詞典》
明确監督人(overseer)在英美法中的曆史淵源,如教會或地方事務的法定監管者。
中文場景 | 英文對應詞 | 職責範圍 |
---|---|---|
企業質量監督人 | Quality supervisor | 監測生産流程合規性 |
未成年人監護監督人 | Guardianship monitor | 确保監護人履行撫養義務 |
遺囑執行監督人 | Executor overseer | 監督遺産分配符合遺囑意願 |
監督人側重外部監察(如确保監護人盡責),而監護人直接承擔照顧責任。
管理人行使執行權,監督人則聚焦于審查權,不直接介入操作。
權威來源提示:以上定義綜合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牛津法律術語辭典》(Oxford University Press)及《布萊克法律詞典》(Thomson Reuters)的學理解釋,具體案例需結合司法實踐。
根據多個權威來源的釋義,“監督人”的含義及職責可從以下角度解釋:
在公司法領域,監督人指公司監事會的成員(又稱“監察人”),主要職責包括:
法律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監事會,監事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董事、高管不得兼任(《公司法》第五十四條)。
需注意“監督人”并非法律統一術語,在不同語境下可能對應監事、擔保人、監銷人等具體角色,需結合具體場景判斷。
如需更詳細的法律條款,可參考《公司法》第三十九條、第五十四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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