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察(jiānchá)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為監督與審查,特指對公職機構及人員履職行為的法定監督體系。其權威解釋及用法如下:
動詞含義
指依法對公權力行使的監督與檢查,英譯為"supervise" 或"monitor",強調對行為的合法性審查。
例:監察政府開支 / supervise government expenditure
名詞含義
指監督制度或機構,英譯為"supervision" 或"inspectorate"。
例:國家監察委員會 / Nation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在當代中國法律體系中,"監察"專指國家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的廉政監督,涵蓋貪污、渎職等行為的調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條)。其職能包括: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布
監察 vs 監督(supervision)
監察 vs 檢察(prosecution)
來源:國務院《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綜述》,新華社刊載
牛津英語詞典(OED)将"supervise" 定義為:
"To observe and direct the execution of tasks, ensuring compliance with regulations."
印證中文"監察"中"确保合規性"的核心語義。
古代漢語中"監察"初見于《後漢書》,指禦史對百官的稽查;現代意義形成于2018年《憲法修正案》确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度,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全覆蓋。
來源:《中國監察制度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注:因平台限制無法添加外鍊,所有來源均為可公開檢索的權威文獻,建議通過中國政府網、全國人大官網及學術數據庫驗證原文。)
“監察”是一個漢語詞語,主要用于對機關或工作人員的監督、考察及檢舉。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監察”指通過監督、考察等方式,對機關或公職人員的工作進行督促和檢舉,确保其依法履職。例如,古代文獻《後漢書》提到“監察五郡”,《紅樓夢》中也有“監察火燭”的用法,均體現其監督職能。
曆史背景
古代監察制度以禦史台等機構為核心,負責監督官員行為。如唐代設監察禦史,明代袁可立曾任“山西道監察禦史”。
現代發展
2018年《憲法修正案》新增“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獨立章節(第七節),标志我國監察體系的法治化。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大産生,負責全國公職人員的監督。
機構設置
紀檢監察體系包含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國家監察委員會,實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模式。
職權範圍
監察的核心作用是保障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通過監督權力運行預防腐敗。例如,對違法失職行為提出問責、處分,或移送司法機關。
如需進一步了解監察委員會的具體職能或法律依據,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及憲法相關條款。
倉庫預付帳超壓代更新文件號杜氏利什曼蟲反向的非寄生性須瘡輔脫氫酶II幹擾探測器化險為夷解釋檢驗機械打撒機可移植的系統軟件口腔學的羚羊忙碌小時眉批内政大臣能态密度歐洲回歸熱契恩氏線扇子勝迹生熱的示波器的十二指腸切開術水楊酸甲氧甲酯圖案對比索引托收帳款費用違反醫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