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curatorial investigation
檢察偵查的法律術語解析
檢察(Procuratorial Work)
偵查(Investigation)
指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直接行使偵查權的情形(如貪污、渎職案)。2018年監察體制改革後,該職能已移交監察機關,但檢察機關仍保留對訴訟活動違法行為的補充偵查權(來源:《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4條)。
當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證據不足時,檢察機關可啟動補充偵查(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期限為1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75條)。
檢察機關發現違法偵查行為(如刑訊逼供)有權提出糾正意見(Rectification Advice),英文表述為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over Investigation(來源:最高檢指導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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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偵查”是指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對特定案件行使偵查權的活動,具體含義及要點如下:
基本定義
檢察偵查是人民檢察院針對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職務犯罪(如徇私枉法、濫用職權、刑訊逼供等)進行的專門調查及采取強制措施的活動。其法律依據包括《刑事訴訟法》,明确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權。
與普通偵查的區别
普通偵查主要由公安機關負責(如盜竊、搶劫等案件),而檢察偵查專門針對司法機關内部的職務犯罪,體現法律監督職能。
適用案件類型
核心特征
主要工作流程
實踐意義
檢察偵查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手段,通過專門調查和強制措施,确保司法公正與權威。其法律依據、適用範圍及實踐意義均體現了對司法權力運行的嚴格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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