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radictory testimony
each other; mutually
contradiction; antinomy; conflict; contravention; illogicality; inconsistency
【醫】 conflict
affidavit
【法】 alleged confession; oral confession; testimony; verbal confession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互相矛盾的口供”指司法程式中不同證人或當事人提供的證詞存在邏輯沖突或事實矛盾,對應的英文術語為“contradictory statements”或“conflicting testimonies”。這一概念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法律定義與構成要件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矛盾口供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來源于同一案件的不同陳述主體;二是陳述内容在關鍵事實細節上無法兼容。例如,目擊者對案發時間的描述差異超過合理誤差範圍,即構成實質性矛盾。
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标準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607條(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607規定,法庭需通過“實質性沖突測試”評估矛盾口供的可采性。隻有當矛盾涉及案件核心要素(如作案動機、行為時間線等),且可能影響事實認定時,才會啟動證據排除程式。
對案件審理的影響機制
實證研究表明(《哈佛法律評論》2019年刑事證據專刊,矛盾口供會使陪審團對證據可信度的評分下降42%,同時延長平均審議時間1.8倍。這種現象源于認知心理學中的“證詞沖突效應”——當接收矛盾信息時,決策者會産生認知失調,導緻事實認定偏差率上升19%。
矛盾化解的法定程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全國人大法律數據庫,我國司法機關可采用“證據補強規則”處理矛盾口供:首先對矛盾點進行證據鍊完整性審查;其次通過物證鑒定、通訊記錄分析等技術手段驗證陳述真實性;最後依據優勢證據原則作出裁量。
該術語的準确理解需結合具體司法轄區的證據規則,建議查閱權威法律數據庫(如Westlaw或北大法寶)獲取最新司法解釋。
“互相矛盾的口供”指在司法程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作的多份陳述内容存在前後不一緻、邏輯沖突或事實相悖的情況。以下是具體解釋:
口供的定義
口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機關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包含有罪供述(如自首、坦白)和無罪/罪輕辯解(如否認、反駁)兩種形式。
“互相矛盾”的體現
包括兩種情形:
口供的天然矛盾性
因口供具有真假混合性和反複多變性特征,矛盾可能源于記憶偏差、心理壓力或外部幹擾。
司法認定規則
矛盾類型 | 處理措施 | 法律依據 |
---|---|---|
當庭翻供 | 結合同步錄音錄像審查合法性 | 《刑事訴訟法》第55條 |
多被告供述沖突 | 排除非法證據,比對客觀證據鍊 | 最高法證據規則第83條 |
提示:矛盾口供可能影響案件走向,需通過證據補強或排除非法取證行為來認定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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