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immunity
豁免權(Immunity)的漢英法律釋義
豁免權(Immunity)指特定主體基于法律、國際公約或職務身份,免除其某些法律責任或司法管轄的權利。其本質是法律賦予的特殊保護機制,旨在保障特定職能(如外交、立法)的獨立性與安全性。
外交豁免權(Diplomatic Immunity)
依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外交代表在駐在國享有刑事管轄完全豁免及民事行政管轄有限豁免,确保其履職不受幹擾。
例:大使不受駐在國逮捕或刑事起訴。
立法豁免權(Parliamentary Immunity)
部分國家(如中國、美國)憲法規定,議員在議會内的言論及表決不受法律追究,以保障立法自由。
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75條明确人大代表非經許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審判。
主權豁免(Sovereign Immunity)
國家及其財産不受他國法院管轄,源于國際法“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原則。
《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1961)第31條:外交代表人身不可侵犯,免受刑事管轄。
豁免權非絕對,存在以下例外:
因未搜索到可引用的實時網頁鍊接,本文法律依據基于現行生效的權威法典條文,包括:
如需具體條款原文,建議查閱各國政府或聯合國官網發布的正式法律文件。
豁免權是指法律賦予特定主體在特定情形下免除責任或義務的特權,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這是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享有的核心權利,包含兩方面:
指主權國家在國際交往中享有的司法管轄豁免,表現為:
屬于商業保險特殊條款,指投保人/被保險人發生合同約定情形(如身故、重疾)時,可免除後續保費繳納義務,保險合同繼續有效。
不同領域的豁免權適用場景差異顯著,需結合具體法律條文或合同條款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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