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unal tenure; use in common
共同使用權(Right of Common Use)是物權法領域的重要概念,指兩個或以上主體對同一不動産或動産享有平等使用的權利,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三方面:
非排他性使用權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定義,權利人在不改變标的物性質的前提下,可各自獨立使用該財産,例如多人共享的停車位、公共設施等場景。該權利區别于所有權,使用者不得擅自處分标的物。
法定權利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02條明确共同使用權可通過法律直接規定、合同約定或曆史沿革形成。典型案例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城市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共有部分使用等。
權利邊界限制
《布萊克法律詞典》強調權利人需遵循"合理使用原則",禁止過度使用導緻資源損耗。如《民法典》第294條規定,共同使用人不得妨礙其他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并承擔必要的維護義務。
該術語在英漢法律文獻中對應"right of common use"(《英漢法律用語大辭典》)及"co-ownership right"(《新漢英法學詞典》),但後者更側重所有權層面的共有關系。
共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共同享有同一宗土地的使用權。這一概念具有以下核心要點:
共有土地使用權強調多個主體對同一土地資源的共同使用關系,其使用權面積可在共有人之間分攤,但土地的實際物理空間無法劃分具體界線。
通常采用按份共有形式,分攤依據主要為各共有人的權益比例,而非土地的實際位置、用途或使用先後順序。
房産證上的建築面積與土地使用證上的使用權面積不同,前者為建築物面積,後者為土地分攤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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