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ivum vadium
alive; exactly; live; product; vivid; work
【醫】 vivi-
guaranty; hypothecate; mortgage; pledge
【經】 hang up; hold in pledge; hypothecate; hypothecation; mortgage; pawn
warehousing
活抵押(Living Mortgage)指債務人(抵押人)在擔保期間保留抵押財産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僅以財産價值擔保債務履行。若債務人違約,債權人(抵押權人)有權處置抵押物優先受償。其核心特征為“抵押不轉移占有”(Non-possessory Pledge),區别于需轉移占有的“死抵押”(如質押)。
動态擔保屬性
抵押物(如不動産、設備)始終由抵押人控制,可繼續用于生産經營或收益(如出租房産),但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擅自轉讓或再抵押(《民法典》第406條)。
優先受償權保障
債權人享有抵押物處置後的優先受償權(Priority of Payment),受償順序以登記時間為準(《民法典》第414條)。例如:
風險與救濟機制
對比項 | 活抵押 | 死抵押(質押) |
---|---|---|
財産占有權 | 抵押人保留占有 | 轉移至債權人占有 |
財産使用/收益權 | 抵押人可繼續使用、收益 | 債權人控制,抵押人無權使用 |
常見标的物 | 不動産、大型設備 | 動産、權利憑證(如存單) |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第394-411條)
- 中國法院網《擔保物權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 司法部《動産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
“活抵押”是民間或實務中對特定抵押形式的俗稱,通常指抵押人無需轉移抵押物占有權,可繼續使用該財産的抵押方式。其核心特點和法律依據如下:
不轉移占有權
根據抵押的法律定義(),抵押的核心特征是抵押人保留抵押物的使用權,債權人(抵押權人)僅享有優先受償權。例如汽車活抵押中,車主仍可正常駕駛車輛,但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適用場景
常見于動産抵押(如車輛、設備),因這類財産需持續使用才能發揮價值。而房産抵押也屬于此類,但因不動産特性一般不特别稱為“活抵押”。
與質押的區别
“死抵押”(即質押)需将抵押物(如珠寶、存單)移交債權人占有,導緻抵押人無法使用()。
“活抵押”本質是标準抵押形式的應用延伸,強調抵押物的持續使用性,與質押形成鮮明對比。具體操作需嚴格遵循《民法典》抵押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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