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英文解釋翻譯、婚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affiance; betrothal; contract; engagement; precontract
【法】 betrothal; contract of marriage; engagement to marry; marriage promise
matrimonial vows; precontract; promise of marrage; sponsalia
相關詞條:
1.handfasting 2.handfast 3.precontract 4.plight 5.affiance 6.betrothal 7.contractofmarriage 8.contract
例句:
- 簡與約翰解除婚約時,約翰曾一蹶不振,但不久就遇到一個更適合他的人。
John was devastated when Jane broke off their engagement, but he soon met someone more suited to him.
- 他對她解除了婚約。
He broke off his engagement to her.
- 你是否聽說約翰解除了他同瑪麗的婚約?
Have you heard that John has broken off his engagement to Mary?
- 婚禮[婚約]取消了。
The wedding/engagement is off.
- 她訂下的婚約極不匹配。
She had contracted a most unsuitable marriage.
分詞翻譯:
婚的英語翻譯:
marry; wed; wedding
約的英語翻譯:
about; agreement; arrange; make an appointment; pact
【經】 about
專業解析
婚約(Engagement)的漢英詞典釋義
婚約(hūn yuē)指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訂立的約定,具有法律和道德的雙重約束力。在英語中譯為"engagement",特指雙方承諾締結婚姻關系的正式協議。
核心含義解析
-
法律屬性
婚約屬于民事協議,但不同于婚姻登記的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禁止包辦婚姻或借婚約索取財物,強調自願原則。其解除無需訴訟程式,但涉及彩禮返還等糾紛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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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與社會意義
在中國傳統習俗中,婚約常通過“訂婚儀式”确立,象征雙方家庭的認可。西方文化中,"engagement"需以訂婚戒指為信物,并公開宣告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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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詞義對比
- 漢語側重“約”的契約性:強調雙方責任(如《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 英語強調“承諾”:牛津詞典定義"engagement"為"a formal agreement to get married"(牛津詞典線上版)。
權威文獻參考
-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婚約為“結婚的約定”。
- 《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第10版):将"engagement"釋義為“訂婚;婚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明确禁止幹涉婚姻自由及借婚姻索取財物(全國人大官網)。
延伸說明
婚約的解除不産生離婚的法律後果,但因婚約贈與(如彩禮)引發的糾紛受《民法典》合同編調整。當代實踐中,婚約的法律效力逐漸弱化,更注重雙方意思自治。
注:因未檢索到可引用網頁鍊接,文獻來源僅标注出版物名稱。具體條款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或權威詞典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将來締結婚姻為目的達成的合意,其法律性質和社會意義在不同曆史時期存在顯著差異。以下從定義、法律性質、法律地位等方面綜合解釋:
一、定義與核心特征
婚約的本質是雙方對未來結婚的合意,無需特定儀式或書面形式即可成立。其核心特征包括:
- 目的性:以結婚為最終目标;
- 自願性:需雙方自主達成,禁止包辦(如父母不得為未成年子女訂立);
- 非必經性:現代法律不将其作為婚姻登記的前置條件。
二、法律性質争議
法學界存在兩種觀點:
- 契約說:認為婚約是結婚契約的預約,但人身關系協議不適用《合同法》強制履行條款;
- 非契約說:主張婚約僅為事實階段,不構成獨立契約,不能約定違約金或強制結婚。
三、法律地位演變
- 古代:具有強制約束力,悔約者需承擔刑事責任(如明清律法規定笞刑、追還財禮);
- 現代:我國法律采取“不提倡、不禁止”态度:
- 婚約無法律效力,不強制履行;
- 財産糾紛可訴諸法院(如彩禮返還),管轄地為被告住所地。
四、相關法律後果
- 財産處理:若婚約解除,可能涉及不當得利返還或公平責任分擔;
- 例外情形:若雙方親屬代籤協議且已履行,法院通常不支持反悔。
五、社會與法律實踐的矛盾
盡管法律否定婚約效力,但民間仍普遍存在訂婚習俗,由此産生的信賴關系常引發特殊財産糾紛。司法實踐中需平衡婚姻自由原則與公平原則,審慎處理相關争議。
婚約在我國屬于道德範疇的約定,其法律效果僅限于財産關系調整,人身關系部分不受強制約束。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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