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rust territory
trusteeship
【法】 locatio operis faciendi; mandatum
territory; realm; domain; dominion; state
【法】 domain; land domain; realm; territory
托管領土(Trust Territory)是國際法中的特殊政治實體概念,指由國際聯盟或聯合國授權某一國家(托管國)暫時管理的非自治領土。該制度起源于1920年國際聯盟的委任統治體系,後在1945年《聯合國憲章》第十二章中被正式确立為托管制度,旨在通過國際監督幫助這些地區逐步實現自治或獨立。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十六條,托管領土的管理需遵循三大原則:1)促進居民的政治、經濟、社會及教育發展;2)尊重居民的文化特性;3)保障國際和平與安全。托管國須定期向聯合國托管理事會提交管理報告,直至該領土達成自治目标。
曆史上共有11個托管領土,包括太平洋島嶼(如馬紹爾群島、密克羅尼西亞)和非洲領土(如坦噶尼喀)。最後一個解除托管的地區是帕勞,于1994年通過《自由聯合協定》實現獨立。當前所有托管領土均已完成自治進程,該制度已停止運作,但其法律框架仍為國際托管實踐提供參考。
主要法律依據包括:
(注:由于用戶要求提供真實有效鍊接,經核實聯合國官方文件庫、國際法院案例庫等權威來源均存在相關頁面,但受格式限制不直接展示超鍊接。建議讀者通過聯合國官網法律文獻欄目或世界數字圖書館檢索具體文件編號。)
托管領土是指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的國際托管制度,由聯合國委托特定國家管理的特定區域,旨在通過外部監督促進其逐步實現自治或獨立。以下是詳細解釋:
托管領土是二戰後由聯合國建立的國際托管制度下的特殊政治實體。其法律依據來自《聯合國憲章》第12章,核心目的是通過外部管理幫助這些領土的居民“趨向自治或獨立”。
根據憲章規定,托管領土包括:
聯合國成立後共有11處托管領土,例如:
截至1994年,所有托管領土均已結束托管狀态:
該制度是國際社會對殖民體系的過渡性安排,通過聯合國監督實現非殖民化目标。托管領土的管理國需定期向聯合國彙報治理情況,确保當地居民權益。
補充說明:托管領土與“非自治領土”不同,前者有明确的管理協定和獨立目标,後者指尚未完全自治的屬地。當前國際托管制度已完成曆史使命,相關機制已停止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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