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ribe
bribe; sop; grease; boodle
【經】 bribe; buy over
content; matter; substance; thing
【化】 object
【醫】 agent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賄賂物"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或其他特定對象的財物或財産性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其核心要素包括:
財物形式多樣性 包含現金、有價證券、禮品卡及可量化經濟價值的物品(如奢侈品、房産等),英美法系稱為"thing of value"(《元照英美法詞典》2019版)。
非物質利益認定 現代司法實踐中涵蓋債務免除、會員服務、子女入學資格等非實物形态利益,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司法解釋明确将財産性利益納入賄賂物範疇。
非法對價關系 財物轉移必須與職務行為形成對價關系,美國《反海外腐敗法》将此定義為"corrupt intent"(美國司法部FCPA執行指南)。
跨文化認定差異 大陸法系強調物質性(德國刑法第331條),而普通法系承認"undue advantage"概念(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15條),包含非物質利益。
法律後果統一性 無論財物形态如何,中國刑法均按累計數額定罪量刑(最高法、最高檢2016年貪污賄賂司法解釋),與英國《2010年反賄賂法案》的量刑标準存在法系差異。
賄賂物是指在賄賂犯罪中涉及的財物或其他利益,其範圍和認定依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可分為以下要點:
根據《刑法》第385條,賄賂物不僅包括直接財物,還涵蓋:
若物品無法量化價值或無法實際支配(如空氣、自然景觀),則不屬于賄賂物範疇()。
以上内容綜合了刑法規定及司法實踐中的常見類型。如需了解特定案例中的定性标準,建議進一步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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