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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手段英文解釋翻譯、賄賂手段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means of bribery

分詞翻譯:

賄賂的英語翻譯:

bribe; sop; grease; boodle
【經】 bribe; buy over

手段的英語翻譯:

artifice; instrument; instrumentality; means; measure; medium; passport
resort; shift; step; stepping-stone; trick
【經】 means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語境下,“賄賂手段”(Bribery Means)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非法提供或接受財物或其他利益的具體方式。其核心含義及分類如下:


一、定義與法律内涵

  1. 基本定義

    “賄賂手段”指通過財物、財産性利益或非財産性利益,影響公職人員或商業主體職務行為的非法方法。英文對應術語為"bribery means" 或"methods of bribery"(《元照英美法詞典》,2020)。

  2. 法律要件

    • 主體:行賄方(提供利益者)與受賄方(接受利益者)。
    • 主觀意圖:以影響職務行為為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
    • 客體:侵犯職務廉潔性或公平競争秩序(《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15條)。

二、主要類型與實例

(1)直接財物賄賂(Direct Monetary Bribery)

(2)間接利益輸送(Indirect Benefit Conveyance)

(3)非財産性賄賂(Non-Property Bribery)


三、中英術語對照與法律後果

中文術語 英文術語 法律後果
賄賂手段 Bribery means/methods 行賄罪(最高無期徒刑)
財物賄賂 Monetary bribery 受賄罪(依據數額量刑)
影響力交易 Trading in influence 可能構成斡旋受賄(《刑法》第388條)
商業賄賂 Commercial bribery 單位犯罪(罰金+責任人刑事責任)

四、國際法律框架參考

  1.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UNCAC):要求締約國将“任何不正當好處”納入賄賂範圍(Article 15)。
  2. 美國《反海外腐敗法》(FCPA):禁止通過第三方中介(如代理商)間接行賄。
  3. 英國《反賄賂法》(UK Bribery Act 2010):創設“商業組織預防賄賂失職罪”,嚴懲未建立合規體系的企業。

“賄賂手段”的本質是以非法利益交換權力尋租,其形式隨社會發展不斷演化。法律實踐中需結合主觀意圖、利益屬性及行為後果綜合認定,國際公約與國内立法均呈現擴大打擊範圍的趨勢。

網絡擴展解釋

賄賂手段是指在經濟活動或社會交往中,通過給予或收受財物、利益等不正當方式,以謀取競争優勢或實現特定目的的行為。以下結合法律定義和具體表現分點說明:

一、賄賂手段的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賄賂的核心是“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收受財物”,而商業賄賂則強調“為銷售或購買商品,通過財物或其他手段排擠競争對手”。其目的通常是為獲取不正當利益,例如交易機會、政策傾斜等。

二、主要表現形式

  1. 傳統財物形式

    • 現金、紅包、禮金等直接金錢往來(如促銷費、贊助費、廣告費名義);
    • 實物賄賂:包括高檔消費品(奢侈品、工藝品)、大宗商品(房屋、車輛)等;
    • 有價證券: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
  2. 非財産性利益

    • 提供國内外旅遊、考察、免費娛樂等服務;
    • 減免債務、擔保支持、就學機會等間接利益。
  3. 隱蔽性手段

    • 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如低價購房、高價售物);
    • 收受幹股、合作投資名義分紅,或通過委托理財、賭博形式變相獲利;
    • 特定關系人“挂名”領取薪酬或代收財物。

三、法律後果

賄賂行為可能構成受賄罪(針對國家工作人員)或商業賄賂罪(針對市場主體)。例如,收受回扣未入賬、傭金隱瞞等行為均可能被認定為受賄。

提示:以上内容綜合了法律條文和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手段,更多細節可參考《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八條及《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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