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eans of bribery
bribe; sop; grease; boodle
【經】 bribe; buy over
artifice; instrument; instrumentality; means; measure; medium; passport
resort; shift; step; stepping-stone; trick
【經】 means
在漢英法律語境下,“賄賂手段”(Bribery Means)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非法提供或接受財物或其他利益的具體方式。其核心含義及分類如下:
基本定義
“賄賂手段”指通過財物、財産性利益或非財産性利益,影響公職人員或商業主體職務行為的非法方法。英文對應術語為"bribery means" 或"methods of bribery"(《元照英美法詞典》,2020)。
法律要件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18)最高法刑終123號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新型賄賂犯罪的表現形式與認定》
來源:OECD《反賄賂公約實踐指南》
中文術語 | 英文術語 | 法律後果 |
---|---|---|
賄賂手段 | Bribery means/methods | 行賄罪(最高無期徒刑) |
財物賄賂 | Monetary bribery | 受賄罪(依據數額量刑) |
影響力交易 | Trading in influence | 可能構成斡旋受賄(《刑法》第388條) |
商業賄賂 | Commercial bribery | 單位犯罪(罰金+責任人刑事責任) |
“賄賂手段”的本質是以非法利益交換權力尋租,其形式隨社會發展不斷演化。法律實踐中需結合主觀意圖、利益屬性及行為後果綜合認定,國際公約與國内立法均呈現擴大打擊範圍的趨勢。
賄賂手段是指在經濟活動或社會交往中,通過給予或收受財物、利益等不正當方式,以謀取競争優勢或實現特定目的的行為。以下結合法律定義和具體表現分點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賄賂的核心是“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收受財物”,而商業賄賂則強調“為銷售或購買商品,通過財物或其他手段排擠競争對手”。其目的通常是為獲取不正當利益,例如交易機會、政策傾斜等。
傳統財物形式
非財産性利益
隱蔽性手段
賄賂行為可能構成受賄罪(針對國家工作人員)或商業賄賂罪(針對市場主體)。例如,收受回扣未入賬、傭金隱瞞等行為均可能被認定為受賄。
提示:以上内容綜合了法律條文和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手段,更多細節可參考《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八條及《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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