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story the material evidence
"毀滅物證"是法律術語,指故意破壞、隱匿或篡改與案件相關的實物證據,以阻礙司法調查的行為。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其對應英文為"destruction of physical evidence",屬于妨害司法公正(obstruction of justice)的範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任何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且情節嚴重的行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表明該行為具有明确法律後果。美國聯邦法律18 U.S. Code § 1519同樣規定,在聯邦調查中銷毀、篡改物證将面臨最高20年監禁,顯示國際司法體系對此類行為的嚴厲态度。
該行為的構成要件包含三個核心要素:存在具有證明效力的實物證據(如兇器、文件原件)、行為人實施物理性破壞行為(包括燒毀、粉碎或技術性删除電子數據),以及主觀上具有妨礙司法程式的故意。值得注意的是,在數字時代,物證範圍已延伸至電子設備存儲數據,2023年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明确将電子數據納入物證保護體系。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毀滅物證”指故意破壞、銷毀或滅失具有證據價值的物品,使其喪失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以下是詳細解釋:
毀滅物證是破壞既有證據,而僞造證據是制造虛假證據,兩者均可能構成獨立罪名,但行為性質不同。
提示:具體定罪需結合證據作用、案件性質等綜合判定,建議咨詢專業律師獲取針對性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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